法律英語,通常被稱為法律術語,是律師和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如法官和立法者,在討論法律和法律相關問題時使用的英語版本,主要以書面形式使用,例如在法律文件和法律的制定中,法律英語的使用至少在某種形式上可以追溯到幾千年...
法律英語,通常被稱為法律術語,是律師和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如法官和立法者,在討論法律和法律相關問題時使用的英語版本,主要以書面形式使用,例如在法律文件和法律的制定中,法律英語的使用至少在某種形式上可以追溯到幾千年前,法官和立法者在討論法律和與法律有關的問題時使用。有幾個獨特的因素將法律英語與大多數人熟悉的更普通的標準英語區分開來。盡管它是以標準英語為基礎的,但它需要了解法律特有的非常具體的術語,更精確口語,甚至對拉丁語和法語有一定的熟悉度。在句子結構和單詞的使用上也有一些奇怪之處,在外行看來可能會讓人困惑。例如,沒有一份文件說邁克·瓊斯以前住在那里,它可能會說一些像邁克·瓊斯(Mike Jones)以前居住在上述住所的說法。通常,當標準英語可能模棱兩可時,法律英語需要使事情變得更清楚,因此使用更具體但復雜的單詞,但它經常會被濫用。這會導致語言和交流變得不必要的冗長和混亂。這些問題大多源于法律英語中的詞匯,以及它們的組合方式。很多時候,兩個或三個多余的單詞組合在一起,以表達可以用一個單詞表達的內容。例如,文檔可能會使用術語null and void,而不是僅僅說無效>;/em>使用這些類型的短語雖然多余,但相對來說還是比較清楚的,但是如果文檔中有很多這樣的短語,它們會使文檔變得不必要的長,也更難閱讀。有時,單詞串在一起,雖然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這就造成了一開始試圖避免的歧義。使用法律英語的另一個共同特點是,這些長而不規則的句子中的單詞常常會增加混亂。現代形式使用中的許多怪癖都源于它的起源。法律英語起源于史前的英國。幾個世紀以來,由于與法語、拉丁語和日耳曼人的戰爭,它變成了所有這些語言的組合,許多術語發展至今仍在使用。法律文件中常用的短語adhoc是拉丁語,tenant一詞起源于法語。在過去,為了避免任何不確定性,很多時候來自不同語言的單詞會一起使用,法律英語的使用在今天仍然沿用。法律英語的使用曾經被孤立于以英語為主要語言的國家,如英國和美國,但由于它在國際商務中的應用,它現在在全球范圍內廣泛使用。許多以前只教標準英語的學校現在教授這種語言的正式法律形式。在因特網上有許多網站只專注于這類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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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9-0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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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