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第四修正案是《權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防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美國憲法賦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權利,特別是第四修正案保護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其他國家也在其管轄原則中保障保護,例如加拿大憲章或英國人權法案。在大多數國家和司法管轄區內,警察或法律官員在未經許可進行搜查之前必須遵守以下協議之一:,警察在證明可能的原因后,可以獲得搜查令。可能的原因是指有證據表明搜查會發現犯罪或其他不法行為的進一步證據。如果警察沒有搜查令,通常禁止搜查。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緊急情況足以允許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搜查。緊急情況是指如果警察不立即搜查,某人可能會處于危險之中,例如,警察在鎖著的門后聽到尖叫聲。防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保護措施適用于搜查人和搜查財產。例如,警察不得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毆打某人或強迫他掏空口袋此外,在沒有搜查令、合理理由或懷疑搜查的情況下,警察不能進入某人的財產或搜查某人的汽車。如果沒有遵守適當的協議,并且確實進行了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從非法搜查中獲得的任何證據一般都不能用于對此人進行指控在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必須說服法官,即使沒有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證據也會被找到。此外,如果在非法搜查中發現的證據出現了其他證據,其他證據不能使用,因為它被認為是"毒樹的果實",因為如果不是因為侵犯被告人的權利,這些證據是不會被發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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