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權利被認為是所有人類社會的基本權利。從第一個意義上講,一些理論家認為道德權利是所有人類社會的基礎,這些權利不需要由政府保證存在,盡管也可能有與這些權利相關的法律。道德權利的一個例子可能是不被奴役的權利,盡管歷史證據表明,并非所有社會都對所有人都適用這一所謂的普遍權利。被視為普遍的權利也可能受到不同文化信仰和價值觀的影響。《世界人權宣言》等文件所描述的基本人權有時被描述為所有人都有權享有的道德權利。然而,這些權利的行使并不是普遍的,有些國家的法律也積極地與這些權利相抵觸。哲學家和法律學者對這些權利以及應當劃清界限的問題進行了無數次激烈的辯論。在版權法領域,精神權利允許創作者控制他們的作品,即使他們將版權轉讓給他們另一個人或實體。在國際上,這些權利在著作權法中的地位各不相同。有些國家概述并尊重這些權利,而有些國家則沒有。道德權利包括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歸屬權。藝術家有權糾正錯誤歸屬或保持匿名,無論誰控制作品的版權第二是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如果藝術家認為作品的使用損害了作品的完整性或藝術家的聲譽,可以撤銷使用該作品的許可。一旦藝術家死亡,完整性不再受到保護,因為藝術家對這件事的意見已不復存在。無論是否涉及金錢問題,藝術家有機會對作品的特定用途提出抗議。道德權利允許藝術家拒絕使用或改編其作品,如果他們不同意或認為這種使用可能會損害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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