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工作產品可以包括書面問題列表,對案件的分析,律師的筆記,或任何能洞察案件策略的建議。當兩個人在一個法庭案件中處于相反的立場時,無論是在刑法中還是在民法中,證據的共享都必須發生。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必須與被告分享證據他可以提出抗辯,盡管被告不必分享自己的證據。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必須相互分享各自案件的證據。然而,發現并非絕對權利。首先,在民事案件中,雙方必須要求對方提供所需的信息這些信息必須與案件直接相關,不得具有特權。由于特權,律師在案件中所做的工作不包括在"發現"中。此律師工作產品可以包括律師為另一方提出的書面問題清單、律師對案件的分析、律師在提供文件或證據,或任何其他由律師陳述的信息,以深入了解案件的策略。當某些特定證據受到限制時,律師工作成果就變得尤為重要。例如,假設一名律師宣誓,或者正式的面談,可以證明是原告或被告的相關證人如果證人一天后去世,另一方可要求提供律師的面談記錄。面談記錄是否必須移交取決于是否被視為律師工作成果。律師工作成果和一般信息之間的區別通常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的律師的庭審記錄顯然是工作成果,其他的東西則不太清楚,比如證詞的筆錄或是一位正在處理此案的私家偵探的報告。一般來說,規則是,如果準備材料時著眼于訴訟——即使它不是由律師直接準備的,而是由為律師或委托人工作或雇傭的人準備的——它是有特權的,因此不必與對方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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