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ham Act是美國采用的一項聯邦法規,管轄商業領域的商標法。
Lanham法案的第一分章涉及主注冊處,這是一個聯邦系統,用于注冊商標、服務商標和認證商標,或集體商標。并非所有商標都屬于該法的這一規定。美國專利商標局負責審查每一項注冊申請,并確定其是否可以正確注冊。根據該法的規定,商標可能因各種原因被拒絕注冊。一些例子包括不道德的、欺騙性的或可恥的商標,與現有商標混淆相似的商標,或僅僅描述商品、質量或特征的商標。補充注冊在《蘭厄姆法》第二分章中有規定。本登記冊是一種用于記錄不能記錄在主登記簿上的商標的系統出于某些原因。例如,一個還沒有固有的獨特性的商標可能會被列入補充登記冊。雖然進入補充登記冊的商標并不享有授予主注冊商標的所有權益,但只要它不是通用的,并且用于商業,它就有權受到有限的保護《蘭漢法案》第三分章規定了該法案的一般規定,是其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它詳細說明了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另一方侵犯商標權的情況下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禁止進一步侵權的禁令是商標所有人在侵權訴訟。其他可能的裁決包括律師費,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金錢損失。第四分章是《蘭厄姆法案》的最后一章,標題是"馬德里議定書",《馬德里議定書》是一項國際條約,允許商標所有人通過提交一份國際申請,在任何參與國注冊商標,并于2003年11月2日在美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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