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官的首要職責是決定法院應審理哪些案件。最高法院審理涉及憲法問題的案件。因此,法院只審理此類案件,其中有些條款,憲法的原則或問題被提出來。最高法院決定它將審理什么。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當其中至少四名法官投票同意一個案件的審理時,該案件將提交法院審理。然而,提交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只有大約10%的案件被受理,平均約90-100人每年的案件數。
最高法院和;對法律的解釋會導致下級法院的判決被維持或推翻。大多數案件都是從州法院開始的,通常從市或縣法院向上轉移到州高級法院。在那里,上訴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案件,以便最高法院審理有待作出的判例決定一個涉及聯邦法律的案件,在聯邦地方法院開始,可以通過地區上訴法院,然后到達美國最高法院,以確定最高法院歷史上最后一輪的勝負,有兩件事需要注意并被認為是重要的。
最高法院根據《美國憲法》中列舉的法律框架來解釋法律。當案件由最高法院法官審理時,案件可以被命名為A訴B。在這里,可以理解的是,在案件發生地的下級法院最后一次審理,判決對B有利,或者換句話說,A敗訴了,在下級法院敗訴的實體或個人總是被列在最高法院案件的第一位。在最高法院發生的是案件報告末尾提到的關于案件的爭論。最高法院的判例要么肯定下級法院的裁決,要么推翻下級法院的裁決確認裁定,意味著B又贏了,如果推翻下級法院的裁決,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判決被告有罪的情況下,只不過是為了確保被告無罪法院指的是法律如何解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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