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通過了1946年頒布的《程序法》(Procedure Act),涵蓋了如何處理和處理公開會議和規則制定等問題。行政機構在美國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這類實體包括美國國土安全部食品和藥品管理局,以及財政部。這些機構和部門被賦予了一定的權力和責任。《行政程序法》在《美國法典》第5篇中被發現,是這些機構、部門和公眾的憲法保障。根據《行政程序法》,所列出的規則包括其他機構中存在的機構。但是,法律規定了不受本法規定約束的機構。這些機構包括國會、聯邦法院,《行政程序法》詳細規定了聯邦實體如何處理其規則和監管程序。它還要求聯邦機構在《聯邦公報》中向公眾提供某些信息。例如,所有受《行政程序法》管轄的機構都必須說明公眾可以從誰那里以及以何種方式獲得信息、提出請求和查詢。這些機構必須披露有關代理表格的信息以及可以從何處獲得這些表格。此外,這些機構必須披露其規則和政策以及對其所作的任何更改根據《行政程序法》,機關或部門不能隨意發布隨意制定的規則,制定規則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告知公眾制定規則的時間、地點和性質。除特殊情況外,還必須有允許利害關系人的期限當事人參與規則制定過程并對所做的決定提出上訴。《行政程序法》試圖防止聯邦機構變得過于強大或做出有害的決定。它通過賦予聯邦法院審查機構所作決定的權力來做到這一點。它還賦予人們權利要求法院審查聯邦機構的機構或代理人對他們的不當行為的指控。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可以被指定為被告。這項立法剝奪了法院僅以申訴是針對美國為由駁回此類案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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