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仲裁員可能會被賄賂以獲得更有利的裁決。涉及商業糾紛的實體必須同意商事仲裁,也叫商事仲裁,作為解決分歧的一種方式。這通常是通過在雙方的一般商業合同中插入仲裁條款來實現的。合同仲裁條款可能會有很大的差異。
一名仲裁員或仲裁員小組通常同時擔任法官和陪審團。例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強制或自愿進行商事仲裁。如果仲裁是強制性的,當事人必須將其作為解決爭議的手段。另一方面,自愿仲裁是可選的。在自愿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必將仲裁作為解決某一特定爭議的手段。例如,他們可以決定通過調解或法院系統解決案件。大多數商業仲裁條款都要求仲裁員的最終裁決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本質上,這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最后的裁決,就像法院做出的判決一樣。在某些情況下,允許有限的上訴權利例如,如果一名仲裁員被一方賄賂,另一方的仲裁律師可以就仲裁員的裁決向法院提出上訴,而無約束力仲裁并不要求雙方當事人遵守最終裁決,商業仲裁通常用于解決國際條約、協議和公約引起的爭議。使用商業仲裁的一個主要好處是,它為不屬于同一法院系統的公司提供了一種有效解決商業糾紛的途徑。國際仲裁也可以更快,比傳統的法院案件更簡單,成本更低。此外,它消除了外國法院裁決不可執行的可能性。商業仲裁通常分為機構仲裁或臨時仲裁。臨時仲裁通常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規則進行雙方還就仲裁員的選擇和數量、適用法律和仲裁地點進行協商。機構仲裁依賴于獨立的、預先制定的規則集來管理仲裁程序。這些規則通常規定使用的仲裁員人數、仲裁地點,仲裁員費用和仲裁員任命。它們還經常說明哪一套仲裁程序和證據規則將適用于仲裁程序。此外,機構仲裁通常規定了一個審查仲裁裁決的程序。
而不是去法院和在司法部門呆上幾個月系統中,兩個企業都可以訪問仲裁員并迅速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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