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庭是裁決索賠或爭議的個人或機構。法庭由政府或政府機構設立,以審查不應成為司法管轄區普通法院系統一部分的爭議。每個司法管轄區和機構都以適合其管轄權的方式設立審裁處或者代理機構,盡管大多數法庭的運作方式...
                    
                    
                        行政法庭是裁決索賠或爭議的個人或機構。法庭由政府或政府機構設立,以審查不應成為司法管轄區普通法院系統一部分的爭議。每個司法管轄區和機構都以適合其管轄權的方式設立審裁處或者代理機構,盡管大多數法庭的運作方式相似,但在描述這些決策機構時使用"法庭"一詞是為了表明它們不是具有正常管轄權的法院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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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行政法庭在大多數法域中使用的程序的婦女比這更隨意在普通的法庭系統中使用。在法庭審理的一些案件中,盡管大多數法庭不需要法律顧問,但要求一方當事人有法律代表。證據規則不像普通法庭程序那樣嚴格。訴訟程序本身沒有法庭程序那么正式,但大多數都是在宣誓下完成的,并記錄下來以備將來使用。設立行政法庭的原因通常是為了解決個人與政府部門或機構之間的糾紛。這類索賠可能是對社會計劃或移民上訴的要求。行政法官通常是由特定法庭裁決的問題。使用專家有助于法庭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大量的裁決,并將這些案件排除在常規法院系統之外。通常,通過法庭處理爭議的成本低于在普通法院系統中處理爭議的成本。這些法庭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是永久性的在颶風或洪水等自然災害發生后,某一司法管轄區可能有必要設立一個新的法庭來審理自然災害引起的案件一旦自然災害發生,法庭可能會解散所有行政案件,國際法庭是臨時成立的,負責審理侵犯人權的案件。為法庭配備行政法法官或其他決策人員的程序因司法管轄權和行政法庭而異。這些法庭通常與政府保持一定的距離,而且預計會這樣做以無黨派的方式工作。法庭的裁決可以上訴,也可以不上訴,根據法庭本身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