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是指遵守2002年的《上市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又稱《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由馬里蘭州參議員保羅·薩班斯和俄亥俄州眾議員邁克爾·奧克斯利(Michael Oxley)發起,是對安然案等公司欺...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是指遵守2002年的《上市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又稱《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由馬里蘭州參議員保羅·薩班斯和俄亥俄州眾議員邁克爾·奧克斯利(Michael Oxley)發起,是對安然案等公司欺詐丑聞的回應要求金融機構仔細記錄和披露其內部控制、員工應遵守的道德規范以及審計委員會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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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人在手機上交談該法案相當復雜,試圖防止公司欺詐。為此,遵守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需要注意許多不同的條款。例如,第402(a)節限制了公司向其高管發放貸款或提供信貸的條件,第404節要求編制自我評估報告,解決公司使用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遵守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還要求法律代理人遵守該法案所做的法律變更。例如,2002年《公司和刑事欺詐責任法》第八章,使欺詐成為一項風險更高的業務,并擴大了政府在欺詐案件中起訴的能力。該法案規定偽造或銷毀文件是非法的,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后至少保留五年的記錄,延長了欺詐起訴的時效,第九章增加了對欺詐行為的處罰,并賦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處理欺詐案件時更多的權力對《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合規性的研究表明,按比例計算,大型金融機構在實現合規性方面的支出遠低于小型公司。事實上,遵守該法案的成本往往非常高昂,許多小型上市公司為了避免這一開支而變成了私有企業,只有市值在7500萬美元(USD)或以上的公司必須遵守內部控制報告,但幾年后,所有規模的公司都必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