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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錫,高企認定有一套完備的評分標準,一共四項,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高企入庫須達到60分(≥60分),高企認定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識產權≤ 30
2、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30
4、企業成長性≤ 20
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30分)
2、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組織管理的總體情況,結合以下幾項評價,進行綜合打分。
1、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制度,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編制了研發費用輔助賬;(≤6分)
2、設立了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并具備相應的科研條件,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產學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臺;(≤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員的培養進修、職工技能培訓、優秀人才引進,以及人才績效評價獎勵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2)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
(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A. 轉化能力強,≥5項 (25-30分)
B. 轉化能力較強,≥4項 (19-24分)
C. 轉化能力一般,≥3項 (13-18分)
D. 轉化能力較弱,≥2項 (7-12分)
E. 轉化能力弱,≥1項 (1-6分)
F. 轉化能力無, 0項 (0分)
4、企業成長性指標(20分)
由財務專家選取企業凈資產增長率、銷售收入增長率等指標對企業成長性進行評價。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
以上兩個指標分別對照下表評價檔次(ABCDEF)得出分值,兩項得分相加計算出企業成長性指標綜合得分。
以上就是無錫高企認定的一套完備的評分系統,企業必須滿足以上這些條件或評分標準才可以申請高新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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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報表審計收費標準 年度報表審計收費標準最低收費:3000元起 年末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 2.5‰ 年末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1億元)(‰): 0.15‰ 年末資產總額1億元以上-10億元(含10億元)(‰):0.1‰ 年末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上(‰):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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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主要目標,運用專門方法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打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綜合,連續,系統地核算和監督,提供會計信息,并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逐步開著預測、決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種經濟管理活動,是經濟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審計 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后的審查。 會計與審計 專業介紹: 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掌握會計專業知識、計算機基礎知識及電算化知識,熟悉工商企業、金融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業務與管理,能熟練地應用各種財務軟件處理經濟業務,有較強的綜合業務能力和實際操作能力,適應現代企業管理的高級應用復合型專業技術人才。 主要課程設置: 高等數學、計算機基礎、數據庫、審計原理與實務、會計基礎、 財務會計、成本會計、財務管理、高級財務會計、預算會計、 會計英語、稅法、信用管理、vf 、統計基礎、初級電算會計、 中級電算會計、銀行會計、經濟法、網絡安全與維護、市場營銷、 企業管理、財政與金融、財經應用文。 就業方向: 主要面向企事業單位,從事會計核算、會計管理和電算化會計實務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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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各單位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范收支管理,促進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衛生部《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第51號令),結合我市衛生系統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衛生系統內部審計是指衛生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機構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性進行獨立監督審核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和各類國有衛生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衛生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內部審計人員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開展審計工作。
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匯報,研究部署工作,及時批復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并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審計意見,保證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
三級醫療機構,年收入3000萬元以上或擁有300張病床以上的二級醫療機構,年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非醫療機構,應當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
其他衛生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以上未含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也可以授權本單位其他機構履行審計職責,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審計人員。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準入和后續教育制度,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5年以上的審計、會計工作經歷。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任免應征求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并按干部管理權限任免。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包括各單位、科室、所屬機構等審計對象,下同)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內部審計開展工作、培訓、內部審計人員審計補貼所必需的經費。
第三章 業務指導與監督
第十條 天津市衛生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天津市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并對所屬單位組織實施內部審計。
區縣衛生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并對所屬單位組織實施內部審計。
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包括非獨立內部審計機構,下同)負責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并對所屬機構進行審計和業務指導、監督。
各部門、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內部審計職責與任務
第十一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對本系統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制定內部審計制度規定及工作規范;
(二)檢查監督國家財經法規和部門、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
(三)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按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四)制定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組織系統內部審計及審計調查活動;
(五)開展所屬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開展專項審計及專項監督檢查工作;
(七)組織審計人員業務培訓,開展審計工作研究,交流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組織進行審計工作檢查。
第十二條 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審計財務預算的執行和財務決算;
(三)審計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包括各類經濟合同簽訂及執行、重大投資及支出等項目);
(四)審計內部有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實;
(五)開展科室負責人及所屬機構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審計基本建設投資、修繕工程項目;
(七)審計財政撥款、非財政撥款和各類援助等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八)開展固定資產、庫存物資購置和使用、藥品和醫用耗材購銷、醫療服務價格執行情況、對外投資、工資分配等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九)審計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十)審計本單位主辦的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衛生產業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
(十一)完成本單位領導及審計機關、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項;
(十二)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每年應當向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審計業務的需要,報經所在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檢查監督審計業務質量。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應加強與外部審計的溝通與合作。
第五章 內部審計機構權限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財務預算、財務決算、會計報表及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本單位基建、設備購置、財務、對外投資等相關會議,主持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四)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計算機系統有關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對與審計有關的問題向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九)根據審計結果,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十)對模范遵守財經法規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建議;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十八條 本部門、本單位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第六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二)內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前,應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組成審計組,并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配合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應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由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四)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送交審計組;
(五)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連同被審計單位書面意見一并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經批準后將審計報告下達到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六)內部審計機構應督促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落實審計意見,并書面報告執行結果;
(七)內部審計機構應對必要的項目實施后續審計。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當建立完整的審計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審計工作成效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突出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對不履行審計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拒絕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意見以及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做出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或實施辦法,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12日印發的《天津市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津衛審[1997]4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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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卓領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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