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拒絕當事人的委托,商人可以拒絕與對方做生意,工程師可以拒絕為對方做設計,醫生能拒絕為患者治療嗎?
在醫療糾紛頻頻出現的態勢下,醫生憤然拒絕對患者進行治療的情況并不鮮見。
我們先看幾個案例
案例一
孕婦家屬持掛號單沖進診室要求醫生立即為其開一張急診入院證,醫生了解孕婦病情并查看患者檢查單后,給出患者處理建議,但患者家屬拒絕,威脅醫生立即開住院證明,并口出狂言威脅醫生人身安全。該院14位醫生聯合簽名發出要求患方道歉的聲明,提出“若患方不道歉,將拒絕為其提供任何服務”。
案例二
一位女子帶5歲的女兒去醫院急診科就診,骨科值班醫生正在接診另外一名患者,要求該女子先去掛號,女子拒絕并對醫生動手。雖醫院給患兒進行了復位和石膏固定,隨后醫院骨科主任公開發布了一個強硬聲明:在得到合理處理之前,她所在的科室拒絕繼續為患兒提供醫療服務。
案例三
患者因腰部疼痛到某醫院就診,但當林某的癥狀好轉后,便開始出現不配合治療的情況,如入院第三天即要求醫院停止輸液治療,經常自行離院外出并勸阻無效等。而當醫院建議其出院時,又被其拒絕,后患者要求醫院予以手術治療,醫院以該院沒有MRI檢查設備,手術能力不足為由,拒絕為其進一步治療。后患者出院,出院醫囑注明:“建議患者到上級醫院行MRI檢查并治療”。
案例四
患者入院準備手術,因手術延誤,家屬要求在非探視時間(該院實行封閉式管理)進行探視,并與醫護人員發生沖突,揚言要與醫生清算,并有侮辱性語言,主刀醫生下第一臺手術后得知此情況,上報科室,科室決定暫停此患者手術,如不道歉,將拒絕為其手術,勸其出院。
以上四個案例均涉及醫方拒絕為患者治療的情形,多半因醫患矛盾升級而出現醫方拒絕治療的情況。那在醫療活動中,醫方是否有權拒絕患者的治療要求呢?
這是在醫患糾紛中不容回避的一個問題。由于現行法律對此規定并不明確,各界說法不一。
一方面,學界認為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醫療機構接診,醫患雙方就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醫療服務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是一項強制制約合同,從該方面看醫方是無權拒絕患方的治療要求的。
另一方面,從現行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醫師執業法》第24條及第28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及時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和“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的規定。但除上述“急危患者”和“緊急情況”外,在其他情況下對于醫方是否有權拒絕患者的治療要求,法律法規并未明確規定。有人認為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這一私法原則,法律未明確規定醫方不得拒絕治療請求,那么醫方可以使用拒絕治療權。那么這種說法在醫事活動中是否合乎情理法呢?
筆者認為,醫方有拒絕治療權,但這種權利的使用需要慎之又慎。治病救人是醫者在希波克拉底下的誓言,也是其應當具備的職業精神。即使在戰時,醫者亦需救治敵國戰俘,那么在和平年代,更應秉持“醫者仁心”的信念,盡可能應患者之需,積極救治。不能因為法無禁止而隨意濫用拒絕治療權。
首先,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醫方不能拒絕患者的治療請求。
當遇到“急危患者”和“緊急情況”這兩種情形,如不及時救治患者會有生命危險時,哪怕家屬情緒語言有些激烈,醫方也要以高尚的職業精神對患者進行全力救治。
回到案例一,醫生聯名提出“若患方不道歉,將拒絕為其提供任何服務”,該案例的孕婦已經足月,如其病情需要立即行剖宮產手術,該醫院的醫生是不能拒絕的。該案例醫方最終沒有忘記自己的職責,就在聲明發出當天,根據孕婦情況,醫生們為其實施了剖宮分娩,母子平安。而后家屬主動向當事醫生賠禮道歉,當事醫生接受道歉。
對此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也有規定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即在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可以在患者知情權與患者生命權、重大健康權之間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選擇。此種情況下,不僅不應拒絕,反倒應當根據患者實際情況主動施救。由此可見,在絕大大多數情況下醫方必須竭盡全力挽救患者生命,維護患者健康,而不論身處何種情境。
那么什么情況下醫方可以拒絕患者的治療請求呢?
對可以考慮適用醫方的拒絕治療權大致范圍有以下幾種,但是并不是說符合下列情形就一定可以適用,具體適用還得根據實際情況。
1. 患者及家屬嚴重擾亂醫院的正常醫療秩序,勸阻無效的。
患者必須服從治療、遵守醫囑、遵守院紀院規,這也是醫患關系中的一個基本規則。如在醫院不得大吵大鬧,限定患者親友的探視時間等,均是為了維護全體患者的利益,保證患者獲得有效治療。
為此,醫方有權對患方違反院紀院規的行為加以勸阻或制止,當勸阻或制止無效時,為了不影響其他患者的休息和治療,醫方有權拒絕治療,甚至責令其出院。
2. 患方提出要求違反國家政策法規,或不切實際無法完成。
現代醫學飛速發展,人們對醫學的期望過高,有的患者或家屬往往會對醫院提出一些不切實際且以現代醫學水平無法完成的要求。
還有的患者及家屬要求用自己的醫保卡或公費醫療卡,為其家屬看病付費等,這類違法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行為醫院均理應予以拒絕。
3. 醫生人身權利遭受威脅
我國憲法第37條、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見人身權是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最基本權利,對醫務人員當然也不例外。
所以,當醫生人身權利遭受威脅或不法侵害時醫務人員當然有權拒絕治療。尤其當今醫患關系緊張,醫生的人身屢遭不法侵害,甚至殺害醫生的情形也時有發生,在嚴重危機醫生人身權時,醫方不得不選擇回避。
4. 患者不配合治療
這一情形是醫界的一種普遍規則。如美國和前蘇聯的醫事法均明確規定:當醫生發現患者未遵守醫囑服藥或者存在其他有違醫囑的行為時,醫生有權拒絕繼續為其治療。
患者如對醫生的治療措施不遵照不配合,那么很可能達不到預計的治療效果,甚至會加重疾病或延誤治療。患者不配合是對醫生治療的方案的否定,很可能直接導致醫方治療效果的下降,案列三中即是此種情況,醫方果斷拒絕了患者的治療請求。
5. 患者欠費或拒付費用
由于我國尚未實行全民免費醫療,2002年,衛生部、公安部二部公告第7條規定:“患者就診、治療要按章交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診療費用;醫療機構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期占據病床拒不出院。”在醫療服務合同中,患者得到醫療服務的同時就只能給付對價。在現實中,醫方的治療收費流程流程也限定了患方未交費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得到持續治療的。
切記慎用“拒絕治療權”
醫方是否行使拒絕治療權,應根據對方的主觀惡性程度和危害程度來決定。案例一、二、四中都提到患者是出于一時的誤解而有些出言不遜時,醫方可以給予最大限度的忍讓并予以耐心說服解釋,以得到患方的理解與配合。
拒絕治療是醫方的法律權利,而非法律義務,義務必須履行而權利可以放棄。當發生有上述有權拒絕治療的情形時,醫方仍應以以“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為宗旨,積極救治患者。面對患者或家屬不妥的行為,只能盡量理解,并權衡利弊,慎重行使拒絕治療權,如遇到既有可以行使拒絕治療權的情形,同時又有不得拒絕治療的情形時,原則上不得拒絕治療。寫到這里,或許你會覺得醫方很委屈,現實中不少醫院也設立委屈獎來安慰其醫護人員,但是,筆者想說的是這個職業本身的內涵是高尚偉大的,那么它的從業人員也必須具備這樣的職業修為。
目前總的來說,法律界和輿論界普遍比較強調對弱勢群體——患者權益的保護,而這并不是說我們可以忽視對相對強勢——醫方合法權益的保護。醫方也應在最大限度保障患者權益的基礎上,適時亮出“拒絕治療”的雙刃劍。
作者:柴婷律師
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醫學學士 法律碩士 具有豐富醫療、保險理賠經驗。擅長醫療糾紛、人身侵權、司法鑒定、保險合同糾紛,醫療專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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