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奴隸社會開始,當生產力稍微發達一些,有了剩余的生產資料,性就變成了可以交易的商品。這種現象不只是發生在人類社會,當企鵝想要得到用以筑巢的石頭,又懶得自己去尋找,就會去與別的企鵝交配;猿猴也會用性去交換食物,以及得到保護。在動物世界,不存在“道德”這個東西,所以不會有人去譴責動物們的行為,更不會有別的動物來把交易雙方關起來。

41歲的阿瑟(Arthur)因涉嫌嫖妓于2008年9月5日被捕,他的照片被登在了美國芝加哥警署的網站上。在這家門戶網站上出丑的人遠不止阿瑟一個。59歲的塞繆爾(Samuel)和34歲的喬斯(José)也在9月5日被捕后上網示眾一個月(為了保護隱私,這里的三個人均用化名)。
阿瑟、塞繆爾、喬斯,以及眾多嫖客的存在,反映了男性對妓女的巨大需求。根據美國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公布的數字,2007年美國警方以賣淫相關罪名拘留了約78 000人。專家相信,被捕者中約有10%是嫖客,其中絕大多數為男性。

2005年,在瑞典馬爾默大學(Malmo University)研究社會工作的斯文-阿克塞爾·蒙松(Sven-Axel Mansson)教授發布了一份報告,指出全美約有16%的男性曾經買春。2000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立大學(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的社會學家珍妮特·利弗(Janet Lever)發表了一項針對洛杉磯998名街頭流鶯和83名應召女郎所作的調查研究,結果顯示,28%曾光顧流鶯的男子和近半數曾電話召妓的男子經常買春,其余則偶爾出軌。
在不同國家和不同研究之間,嫖客的比例有著很大的不同。蒙松指出,14%的荷蘭男性曾經買春,而西班牙男性買春的比例高達40%(賣淫在這兩個國家均屬合法)。
HYDRA是一家總部設在柏林,旨在向妓女提供法律咨詢和其他援助的組織。該組織稱,在賣淫同樣合法的德國,曾為性服務買單的男性比例高達75%。但另幾項針對德國的評估得出的比例則要低很多,僅為25%。在泰國,賣淫是非法行為,但是得到了公眾的普遍接受。一項研究顯示,95%的泰國男人曾與娼妓共眠,比例之高令人咋舌。
拋開具體數字不論,買春行為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因而心理學家無法單純地用病態加以解釋。研究人員就男人買春的動機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有人認為,買春行為能緩解一般的心理痛苦,例如在性、愛以及浪漫等方面的缺憾。有些人對嫖客就不那么客氣了,他們認為驅使男性買春的動機不過是沙文主義,例如主宰與控制女性的欲望。有關賣淫行為本身是否道德,在專家中間也引發了類似的爭論。

訴諸本能
對男性買春最簡單的解釋當然是他們喜歡這么做。畢竟,大多數人愿意在與性行為快感相當的活動中花錢。然而,男性通常能在正常的親密關系中獲得免費的性愛,同妓女發生性關系還要冒社會和健康方面的風險,他們為什么還要花錢買春呢?難道嫖客們個個缺乏魅力,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性愛?
研究人員大多不這樣認為。德國柏林洪堡大學的文化研究人員扎比內·格倫策(Sabine Grenz)指出,嫖客遍布所有社會經濟階層。他們可能是股票經紀人、卡車司機、教師、牧師或執法人員。許多人已結婚生子。“嫖客并沒有什么區別于其他男性的社會特征,”格倫茨如是說。她曾對大量嫖客進行訪談,訪談記錄于2005年結集出版。
這些男人也無法用明顯的人格問題加以界定。在1994年公布的一項調查中,德國柏林自由大學的心理學家迪特爾·克萊伯(Dieter Kleiber)讓600名嫖客填寫了弗賴布格人格量表(Freiburg Personality Inventory),結果并未發現特定異常。他只在冒險行為與缺乏安全措施的性行為之間發現了關聯。舉例來說,要求在性行為中不使用安全套的人,在攻擊性項目上得到的分數也較高。相比其他嫖客,已婚的和富裕的嫖客更青睞沒有安全措施的性行為。克萊伯總結說:“一個男人的生活越是安全有序,他就越覺得自己不易受傷。”

這項研究強調了買春男性在身份上的多元化。相應地,他們買春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可能確實有人純粹是受了性沖動的支配。在一項由羅薩·盧森堡基金會贊助的研究中,來自德國不來梅的社會學家烏多·格海姆(Udo Gerheim)發現,許多這樣的男性不是在性愛方面屢屢受挫的人(因為在別處得不到滿意的性愛),就是想在紅燈區實現性幻想的享樂主義者。
HYDRA的代表也認為,男人尋花問柳是為了平息欲火。許多男性在妻子或女友身邊相對保守,在錢色交易中卻勇于嘗新,這讓他們不但能夠擴展性體驗,也獲得了更大的性滿足。
浪漫有價?
然而,一些研究人員指出了買春者在情緒和心理方面的動機。格海姆發現,有一類嫖客在買春時尋求浪漫,他們會想象自己和妓女發展出了真正的、基于雙方信任的戀情。克萊伯也在不少訪談對象中發現了浪漫主義跡象。他解釋說,這些男性看來是想在一項收費服務中求得理想的愛情。
當克萊伯及其同事要求嫖客描述他們光顧的妓女時,多數人給出了“迷人”和“開放”的評價;甚至有人稱這些女性“聰慧”、“機智”。在這部分男性當中,有不少人將對方描繪成了自己想要深入了解的完美女性。有幾個甚至寫下了“我很容易就能把我光顧的妓女想象成我妻子”之類的句子。克萊伯說:“這些男性認為他們和妓女之間充滿了感情。”他還補充說,盡管這種關系的本質是金錢交易,范圍也相當有限,但這些男性還是將它描述成很親密的關系。
男性嫖客光顧妓女時所表現的行為,也顯示了他們在性愛之外尋求一種社會聯系的意圖。利弗在對洛杉磯妓女的訪談中了解到,性服務的買家經常在事前和事后問出唐突的問題,比如“你是哪里的人?”或者“拉拉是你的真名嗎?”
許多嫖客喜歡反復光顧同一名妓女,仿佛是想繼續兩者之間的“戀情”。克萊伯的研究顯示,三分之二以上的癡心嫖客曾享受某一特定妓女提供的服務達50次以上。四分之一的嫖客更是光顧同一名妓女100次以上。
為什么會有男人用召妓的方式滿足自己的社交需要呢?為什么不找女友、妻子或其他兩情相悅的女性情人呢?可能的原因是:同女性建立實實在在的戀情既危險又復雜,男性未必喜歡這樣的關系,也未必能夠應付。妓女遠沒有女友和妻子苛求,甚至還可以撫慰心靈。
具體說來,常規的女性伴侶可能會在男性求歡時加以拒絕,或者恰好身體勞累、態度冷淡或沒有興致。相對而言,性工作者通常會無條件地接受客人,無論她們的真實感受如何,只要男性要求,她們就會親熱配合。性研究者貢達·舒曼(Gunda Schumann)曾在1980年與人合作撰寫了一本有關賣淫心理學的書,她認為:“妓女向男性提供了情緒上的親密感、心理上的穩定感,以及移情作用體驗。”從這個觀點看,普通男性之所以買春,除了滿足性需求之外,也是為了應對心理上安全感的缺乏。
同妓女發生性行為具有治療功效,這一觀點可以追溯到數千年前。4000多年前流傳于兩河流域的《吉爾伽美什史詩》(Epic of Gilgamesh)中,國王的朋友、半人半獸的恩齊都(Enkidu)在同娼妓交合后就成為了一個文明人。這則傳說把妓女寫成了圣人,因為她犧牲自己,洗清了男子體內的毀滅性力量。
女性?商品?
也有研究人員不同意妓女能為內心正常的男性提供慰籍這一觀點。英國諾丁漢大學的社會學家朱莉婭·奧康奈爾·戴維森(Julia O’Connell Davidson)把嫖客描繪成戀尸癖,說他們的行為對象都是社會關系中“已死”的女性。她認為,這些男性之所以在妓女面前性起,是因為他們不必將后者視作人類——這與嫖客在妓女身上尋求親密的假說正好相反。
“妓女的無助激發了嫖客的性欲,”奧康奈爾·戴維森這樣總結。在她看來,嫖客同妓女交合,與其說是在尋求親密和浪漫,不如說是在對女性實施報復,或對她們加以控制。

2006年,蒙松在歐洲議會的演講中指出,嫖客在言談中常常將性說成是“消費品”,而非“親密關系的體現”。他說,某位男性曾用“上麥當勞”比擬同妓女間的性關系。格海姆提到,在能夠保持匿名的互聯網上,確實有許多嫖客將女性稱為“東西”,他們還會描述女性屈從于自己的性幻想,這些幻想無不帶有厭惡女性的色彩。
有的買春者甚至會在個人嗜好之外附加社會目的。蒙松認為,對許多這樣的人來說,妓女的床笫代表了反抗女權主義的最后堡壘。只有在那里,男人們才能重新確立自己對女性的統治地位。
為了迎合這批男性,在賣淫合法的國家,妓院在自家網站上像兜售商品一般叫賣妓女。德國等一些國家的裸體俱樂部還以“全套”服務招徠顧客:只須一次付清一筆費用(通常不足100美元),男性會員們就能與在場的任何女性發生性關系。有的俱樂部更是推出了歡樂時段特價優惠。
蒙松認為,嫖客往往在心理上面臨困擾,需要咨詢和治療。不少瑞典嫖客都將自己的性行為視為“失控的”或“毒害心理的”,但有的科學家卻認為這樣的自我刻畫并不屬實。在這些異議者看來,嫖客在美國及其他禁止賣淫的國家都遭到了不公正定罪,還被戴上了“精神不穩定”的帽子。
無論買春這項活動對男性的毒害有多大,最后受傷更深的往往是女性。妓女們至少會在心理上倍受煎熬,因為她們必須試圖封鎖自己的真實情感,以便像出售商品般出售親熱。此外,她們還經常遭受嫖客的虐待。KARO組織一直致力于在德國和捷克邊境阻擊賣淫活動。該組織在2006年公布的年度報告中指出,許多虐待事件都與賣淫有關。在美國,妓女同樣是嚴重暴力的受害者。

女性從事賣淫,并不是因為她們喜歡這份工作。正像KARO網站上所說的那樣:“很少有女性說自己是主動成為妓女的。”貧困、毒癮或是對皮條客的恐懼都是將女性推入性交易產業的原因。
因此,許多專家都主張,女性性工作者并非賣淫行業的真正推動者。這個行業能夠存在,是因為無法同女性正常相處的男性對此有大量需求。1999年瑞典推行的一條法律就體現了這一原理——自新法實施之日起,賣淫合乎法律,買春卻按違法論處。在這一理念的指引下,美國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研修班和培訓課程,旨在預防心懷不軌的男性在女性身上重復這項被許多人看作是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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