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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評價因找不到血管而躲過死刑這一事件?

    被判死刑的犯人,因找不到靜脈而被緩刑一周,我們不會去爭議他是否應該被判死刑,而是對于死刑犯來說:什么樣的死刑方式對于他們來說是真正屬于“人道主義”的?

    因行刑人員無法找到適合注射的靜脈血管,美國俄亥俄州一名死刑犯15日接受死刑時失敗。他將緩死一周。但這種行刑失敗引起許多法律界人士不滿。

    美國的一樁死刑事件,廣泛的引起了各方的關注。一名被判死刑的犯人,在執行注射后近一個小時,行刑人員依舊無法找到合適的靜脈為他執行死刑,而過程中犯人還多次配合人員行動。最終監獄總監請求請求州長下達了死緩令

    這件事情中令人爭議的有兩個點:

    • 如果這名死刑犯人,利用這次死刑失敗的案例提出上訴,是不是他就可以免于死刑了呢?

    • 在美國執行死刑失敗時,“人道主義”的大旗總是高舉著,那么對于死刑犯來說什么才是真正的“人道主義”呢?


    1:【利用死刑失敗的案例,而免于自己的死刑,在美國是絕對行得通的!】

    對于這件事情,我和身邊的朋友討論后,他們所得出的看法,可以說和美國人所關注的東西形成了一個非常巨大的反差。我的朋友聽說這件事情以后,他們第一個反應也是表示這位死刑犯挺慘的,但是他們更加在乎的是:

    如果這名死刑犯因為暫緩死刑而獲得了免死的機會,那么對于那個被害人來說公平在哪里?法律又在哪里呢?

    美國是一個非常矛盾的國家,尤其是在“人權”上,呼吁的結果往往和現實成為了一種極大的反差。

    ①美國“人權”的現狀:

    數據顯示:“美國人口僅占世界人口的4.43%,但美國公民的槍支占有量卻達到了世界總量的42%。”這就導致了美國的槍擊案總是居高不下,且因公民持槍而造成死亡的人數一直在增加,從未被超越。

    不僅如此,在美國,警察的權利往往荒唐的可怕,“7·7美國警察槍殺黑人事件”一直都是美國人權被詬病的地方,美國一方面呼吁著平等,而在另一方面警察無故殺害黑人的行為卻透露出了“種族歧視”的影子。

    在國際上,美國至今仍未批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核心國際人權公約,拒不接受聯合國有關人權決議草案。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來,美國對于“人權”的態度

    在“我”(美國)認可的情況下,這個公民、組織或者國家才能夠獲得“人權”,除此之外“人權”兩個字只存在于書面意義,且毫無法律依據!

    那么同樣是美國公民,在這個事件中,到底是被害人的“人權”重要,還是那個執行死刑失敗的人重要呢?

    ②死刑犯逃脫死刑的可能:

    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會同情那個14歲就被殺害的小女孩,美國的法律一開始可能也是這樣的,但是當死刑犯因為執行死刑失敗以后,情況開始扭轉,兩個組織突然跳出來說:

    “你們這樣對待一個死刑犯是非常不人道的,即使他是犯人,但他也是一個人,上帝也會保佑他的。”

    人道主義和宗教強強聯手,至少在這一刻美國的“人權”偏向了那個被注射死刑失敗的人身上。

    現在對于死刑犯來說,他想要逃脫死刑的可能變得非常大。首先他在執行死刑的過程中態度良好,幫助執行人員尋找靜脈,這樣他的律師就可以上訴說,罪犯在自己的罪行上有明確的認識。其次美國的人道主義已經跳出來了,說:讓這位死刑犯二次接受死刑是違反“人道主義精神”的,也是違反了俄亥俄州關于注射死刑要迅速且無痛苦的規定。

    最后就是一個美國法律的態度問題,在死刑上不管是美國還是其它國家都會極其慎重,但是美國對于死刑犯更加的“人道”:

    死刑是極刑的一種,必須慎重處理,被判死刑的人有多重上訴程序。即使是在州法律系統內被判死刑,死刑犯在州內上訴失敗后,還可以依據美國憲法中的“人身保護權” (Habeas Corpus)上訴到聯邦法院。死刑上訴往往會一路打到美國最高法院。另外,死刑犯還可以呼吁總統或州長行政干預,宣布暫停執行、減刑或大赦等等。

    擁有多重“免死金牌”護身的死刑犯人,也難怪花了一年被抓獲,卻在三十幾年后才判刑。

    2.【美國所謂的“人道主義”對于死刑犯來說真的人道嗎?】

    死刑犯事件之所以會引起爭議,就在于這個執行死刑的方式:注射死刑

    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藥、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劑量的藥劑(通常是巴比妥酸鹽、肌肉松弛劑和氯化鉀溶液)使被注射對象瞬間死亡的過程。主要用于死刑執行,但也可能在安樂死和自殺中。它通常先讓被注射者喪失意識,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

    在美國注射死刑,是被默認的一種執行死刑的方式,而作為第一個發明注射藥物來剝奪犯人生命的國家。大多數的美國人認為這是“最人道”的,甚至于說中國近幾年也開始呼吁大范圍的開始推廣注射死刑,以此更加接近國際社會對于“人權”的保護標準。

    如果說有效的注射藥物,對于死刑犯來說或許是一種“人道”的方式,那么無效的注射呢?

    2006年12月13日在佛羅里達州對一名叫做戴安茲(Angel Diaz)的55歲犯人執行注射行刑竟然用了34分鐘才死亡。

    2007年5月24日在俄亥俄一位名叫牛頓的死刑犯,在行刑過程中至少被針頭扎了10次,最終在藥物作用下持續了16分鐘才死亡。

    而根據調查顯示在執行注射死刑的過程中,發生意外的幾率非常之大。尤其當犯人的靜脈不明顯,體型過大,患有心臟病,或者是耐藥性等等原因,都會導致犯人在被執行死刑的過程中,呈現更加痛苦的死亡方式 。

    雖然相比較起中世紀的絞刑,或者說美國現在還在用的電刑來說,注射死刑已經非常“溫柔”了,但是拿槍決來比較呢?在注射死刑事故頻出的時候,有人說為什么我們不使用槍決呢?槍決的行刑方式在中國是較為普遍的,基本上從后腦勺打進去,瞬間罪犯就腦死亡,在美國槍決的一般射擊點在心臟位置,多人持槍射擊罪犯心臟使其斃命。

    從科學上來說槍決的死亡程度和成功率都是遠在藥物上的,然而他唯一的缺點在于:槍代表了一種暴力,罪惡的象征,在美國這個奉行“人道主義”的國家里,即使人人手里持槍,民眾還是認為被搶處死的犯人是凄慘的。因此至今為止,美國民眾對于注射死刑有65%的支持率,而槍決卻只有9%。

    我們講了那么多關于死刑犯的事,關于死刑是否人道的問題,那么還有誰記得:

    這個被執行死刑失敗的人,是一個奸殺了14歲女孩的罪犯呢?

    這就是我在文章最后才想回答道的問題,美國在人權保護上總是有一種“高人一等”的地方,總是會有組織和活動呼吁著公民該有的權利,但是你在呼吁死刑犯的人道主義時,有多少人還記得小女孩也是一個人呀!即使她的生命已經逝去了,即使這個罪犯似乎得到了他應有的懲罰。

    中國在人權上總是被美國“點名”,說我們的貧富差距,說我們的競選方式等等,但至少,中國很明確的會說,這個死刑犯他要判死刑,且干凈利落的還被害者一個公道,僅此而已!

    (原文作者 百度派網友 戚夜白 原文鏈接https://p.baidu.com/question/fe996162633637333963313e00/3198594)


    • 發表于 2017-11-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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