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據遼沈晚報聊沈客戶端一篇題為《心肺復蘇惹事端,按壓骨折被起訴;藥房里的24分鐘到底發生了什么?》新聞稿報道,沈陽鄉村醫生孫先生在自己父親藥店臨時客串店員期間遭遇買藥的齊女士發生“倒地”事件,孫先生在實施心肺復蘇時壓斷齊女士12根肋骨而遭遇起訴。

新聞一出,立刻引爆輿論。絕大多數網民紛紛表示這個社會“害人難當”,指責齊女士“忘恩負義”,拉低社會道德水準。
然而,事實卻并不像多數人認為的那樣,孫先生的“救人行為”卻不會受到“好人法”的保護。相反,孫先生應該負全部責任。
這是為什么呢?
好人法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主旨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行為,因而也被俗稱“好人法”。
在世界很多國家,都有類似的“好人法”。
事件回顧和要點
該事件媒體有比較詳細的報道,非常有助于我們對整個事件進行梳理。
1. 齊女士高血壓危象

據報道中孫先生自己介紹,“齊女士說血壓高、胸悶、胸疼,想買點藥吃。她讓孫先生先給量一量血壓,還說自己有腦血栓病史……”。
當時測得的血壓數是200/120mmHg。結合齊女士胸悶、胸痛的癥狀和之前的腦血栓病史,符合美國心臟協會給定的高血壓危象標準:血壓快速升高和癥狀嚴重,血壓讀數達到或超過180/120mmHg。
有的醫生說,齊女士還不能被確定為高血壓危像。
這種說法似乎不是沒有道理。因為根據美國心臟協會最新修訂的高血壓指南2017,高血壓危險的定義是血壓嚴重升高(> 180/120 mmHg),伴有新的或已有靶器官損害的惡化。
同時還強調了一些雖然血壓高于180/120 mmHg卻不伴有靶器官損害的人的高血壓緊急狀態不能算作高血壓危象。
但是,靶器官損害是需要使用經過院內檢查獲得的客觀指標評估,這顯然不適用于院前急救。院前判斷只能根據血壓數值和伴隨的癥狀進行。齊女士的情況顯然應該被判斷為高血壓危象。
因此,孫先生作為持有“鄉村醫生證”的醫生,理應做出齊女士當時屬于高血壓危象的判斷。
2. 孫先生誤判病情、錯誤處置

然而,孫先生不具有識別和處置高血壓危象的能力,也沒有認識到高血壓危象的危害性。
高血壓危象意味著隨時發生:
中風
喪失意識
記憶喪失
心臟病發作
眼睛和腎臟損害
腎功能喪失
主動脈夾層瘤
心絞痛(不穩定的胸痛)
肺水腫
驚厥
等危急,乃至致命狀況。
孫先生如果認識高血壓危象,他唯一應該或能做的只有撥打急救電話,至少應該建議齊女士去有條件的醫院就診。
很遺憾,孫先生的“鄉村醫師證”沒有幫助到他。事實上反而害了他——因為,他自以為自己是醫生,并做出了錯誤處置。
3. 爭議的硝酸甘油,雪上加冰,孫先生害人又害己
接下來,爭議最大的就是硝酸甘油。
孫先生堅稱齊女士沒有服下硝酸甘油;而齊女士稱服下了孫先生給的“吃了就好”的一片藥,正是這一片藥害了她。
這一點,隨后趕到的120急救人員應該給出充分的證據證明是不是服用了硝酸甘油。
因為,根據齊女士兒子薛先生的表述“稍后,120趕到了,急救醫生問,給她吃什么藥沒?孫先生回答,吃了一片硝酸甘油”。
當時,孫先生還沒有能力意識到服用硝酸甘油是錯誤的,會給自己惹來禍端,因此,不會撒謊。因而,他回答急救醫生當時服藥情況的話應該是可信的,可以判斷他的確給齊女士服用了“吃了就好”的硝酸甘油。
4. 高血壓危象+硝酸甘油=暈厥=意識喪失≠心跳驟停,孫先生繼續誤判,繼續害人又害己
接下來,假定齊女士服用了孫先生“吃了就好”的硝酸甘油,結果就是:
高血壓危象+硝酸甘油=暈厥。
硝酸甘油是處方藥,通常是舌下含服起效更快,主要用于心絞痛發作擴張冠狀動脈。
但是,它也擴張全身血管,可以造成血壓下降。
齊女士在高血壓危象狀態下,服下硝酸甘油就會造成血壓急劇下降,無論血壓絕對數值降低到什么程度,只要血壓快速下降,就會造成急性腦缺血發作,意識喪失,稱暈厥。
不幸的是,孫先生既不認識高血壓危象,也不知道高血壓危象在院前絕對不應該給予硝酸甘油,更不知道這種情況會引發暈厥,甚至還很可能不認識暈厥這種狀況。
因而,將齊女士的暈厥再次誤判為“心跳驟停”,而錯誤地進行心肺復蘇。
甚至錯誤到齊女士還處在坐姿時,就開始胸外按壓。
我們知道,心肺復蘇胸外按壓需要將患者平放在結實的平面,才可以保障有效的5~6厘米的按壓深度。
暈厥,僅僅是腦一過性缺血缺氧造成的意識喪失,心跳呼吸都是正常的,不需要進行心肺復蘇。正確的處置是將患者平放,頭偏向一側以防止嘔吐誤吸,最好是置于經典的復蘇體位。
患者平臥后,腦循環恢復,意識也會很快轉醒——其實這就是掐人中經常“能救人”的奧妙。
然而,孫先生顯然缺乏一切相關知識和能力,對暈厥的齊女士錯誤的進行了胸外按壓。
視頻中“8:18:46,齊女士腿動了,孫先生在繼續做心肺復蘇”這一細節也可以佐證這一點。
同時也佐證齊女士“孫先生還在按壓她的胸部,她用手示意,自己上不來氣別按了,但孫先生還在按”這段話的可信性。
5. 孫先生并非目擊者而是主動針對齊女士從事了醫療行為
齊女士只是去藥店買藥,而臨時客串店員的孫先生主動給作為藥店顧客的齊女士進行了診斷,并給予了處方藥硝酸甘油處置。這時,孫先生和齊女士之間實際上不單純是要點主顧關系,又形成了醫療合同關系。
因為孫先生持有鄉春醫生執業證,這一行為原本是法律所允許的。
但是,既然是醫療行為就受執業醫師法的調節,孫先生的醫療行為必須合乎相關醫療規范。
然而,孫先生的一些列錯誤診斷和處置,事實上,還很可能構成了醫療差錯或者醫療事故。
心肺復蘇沒有絕對禁忌癥,心肺復蘇造成肋骨骨折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心肺復蘇是心跳驟停這種緊急狀況下唯一的救命手段,不存在任何絕對禁忌癥。就是說,無論什情況下,只要有人發生心跳驟停,任何人都可以立刻實施心肺復蘇救治。
有效的心肺復蘇最核心的部分是有效的胸外按壓,要求每分鐘100~120次,按壓深度5~6厘米。
有效胸外按壓的這個要求,非常容易造成系列并發癥,包括肋骨骨折、胸骨骨折等胸部骨折。
在一項研究中,有效心肺復蘇造成86%的男性和91%女性胸部骨折。

對于唯一可能救命的手段,這些都不構成實施心肺復蘇的障礙。心肺復蘇造成這些并發癥,施救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這就是前文所述的“好人法”所要保護的。
因此,假設,齊女士只是路人,的確發生心跳驟停,孫先生無論什么身份,為了救人進行心肺復蘇造成齊女士肋骨骨折,孫先生都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即使,齊女士不是心跳驟停,孫先生如果作為目擊者,錯誤判斷為心跳驟停,實施了心肺復蘇,造成齊女士肋骨骨折,孫先生依然受“好人法”的保護,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一切不利都站在孫先生這邊,孫先生必須承擔一切責任
然而,事情卻是,孫先生并不僅僅是齊女士倒地事件的目擊者,而正是孫先生主動、但是錯誤的醫療行為造成給齊女士的倒地。孫先生繼續的錯誤造成齊女士多發性肋骨骨折。
因此,孫先生的行為不可能受“好人法”的保護。相反理應承擔齊女士損害的所有責任。
同時,孫先生還涉嫌醫療差錯或者事故,可能需要承擔進一步的責任。
信源:
1. 心肺復蘇惹事端按壓骨折被起訴,藥房里的24分鐘到底發生了什么?
http://news.syd.com.cn/system/2017/11/17/011525021.shtml
2. Hypertensive Crisis: When You Should Call 9-1-1 for High Blood Pressure
http://www.heart.org/HEARTORG/Conditions/HighBloodPressure/AboutHighBloodPressure/Hypertensive-Crisis_UCM_301782_Article.jsp#.Wg_XF9KWaUm
3. Guideline for the Prevention, Detection, 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of High Blood Pressure in Adu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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