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營銷是一種基于公司通過獨立承包商網絡分銷產品和服務的商業模式,以及分層營銷。全球最著名的網絡營銷公司有安利公司、嘉康利、玫琳凱、特百惠和雅芳。 網絡營銷也被稱為多層次或聯盟營銷為了理解網絡營銷是如何...
網絡營銷是一種基于公司通過獨立承包商網絡分銷產品和服務的商業模式,以及分層營銷。全球最著名的網絡營銷公司有安利公司、嘉康利、玫琳凱、特百惠和雅芳。

網絡營銷也被稱為多層次或聯盟營銷為了理解網絡營銷是如何運作的,想想一種大多數消費者都熟悉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可能會有所幫助,業主向公司支付使用該公司產品、服務和名稱開展業務的權利。母公司同意向業主提供培訓、開發、廣告和營銷支持。而建筑物外部的名稱是母公司的名稱,實際位置由獨立企業主私有。

獨立承包商是網絡營銷商業模式中的主要分銷商雖然網絡營銷并不是一種特許經營的商業模式,但它的運作方式是相似的,事實上一些大型傳銷公司非正式地將其商業計劃稱為"私人特許經營"在網絡營銷中,一個公司通過獨立的企業主(IBO)來分銷其產品和服務,而這些企業主又將這些產品和服務推銷給自己的客戶,這是網絡營銷如此具有吸引力的關鍵因素獨立企業主不僅有能力向零售客戶銷售產品和服務,還可以通過在自己的企業中設立其他企業來擴大業務。這在傳銷行業中通常被稱為"贊助"。贊助其他企業主不僅可以從中獲利他直接銷售,但也讓他能從那些他贊助的銷售產品中獲利。這里有一個傳銷業務運作的例子:假設一號老板是一個現有的IBO,每月銷售價值100美元的商品除了零售利潤外,他還每月獲得銷售額獎金。一號業主決定擴大業務,并贊助業主2號。業主二號開發的業務每月還銷售價值100美元的商品與業主一號一樣,業主二號在獲得零售利潤的基礎上,根據其銷售額獲得獎金。通過贊助業主二號,業主一的銷售額達到100美元,業主二號產生的100美元也被記入貸方。因此,業主一的總業務銷售額被視為200美元如果二號業主決定擴大其業務并贊助業主3號,業主二號產生的任何銷售額都將記入貸方最后,由于一號業主贊助了業主二號,業主一號也將獲得業主二號和業主三號的銷售額。正是這種從多個來源產生收入流的能力使得網絡營銷成為許多人的熱門和盈利業務由于網絡營銷業務的結構,很多人錯誤地認為所有的傳銷公司都是非法傳銷組織,實際上合法的網絡營銷公司不是金字塔,傳銷公司是非法傳銷組織的觀點可能在1975年就已經普遍存在了,當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指控安利公司為非法金字塔時,1979年,一名美國聯邦法官認定安利采用的網絡營銷計劃確實是一種合法的商業模式,這一決定反過來又幫助其他傳銷公司合法化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聲稱是合法企業的公司都是。考慮網絡營銷的企業家應考慮以下因素:公司經營的時間長短。前期投資創業。很多信譽好的公司不需要大筆的啟動費。公司的產品退貨政策。合法公司一般允許產品退貨。IBO可獲得的培訓和開發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