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獨資企業是一個人擁有的企業,許多小企業最初都是以獨資經營開始的。企業所賺取的所有利潤都是所有者的財產,企業所產生的所有債務都由單一所有者承擔。獨資經營往往更為可取對那些不想分享決策權或利潤的人來說。此外,與單一所有者擁有企業所有權的形式不需要大量的法律文書來確立。獨資企業的一個主要缺點是,與企業有關的任何債務經常會被征收所有者的個人財產
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要求擁有一個企業的所有權,這樣企業才有資格成為合伙企業一個企業只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才能擁有合伙企業的資格。要想成功,合伙企業必須簽訂各方簽署的協議。該協議應概述責任和報酬,合作伙伴關系的一些好處包括讓其他人幫助分擔經營業務的負擔,以及由一人以上負責人所帶來的綜合人才的好處。一些不利之處包括合伙人之間可能或嚴重分歧,以及對合伙人的商業行為承擔責任公司是一種基本上有自己身份的企業所有權,從法律角度來看,它被認為是一個單一的實體。擁有公司所有權的人被稱為股東。即使他們擁有所有權,股東對企業的債務不承擔個人責任。如果一個公司倒閉,由此產生的債務不能對股東的個人財產征收。組建企業的主要缺點是建立和維持公司所需的文書工作費用以及可能增加稅收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兼有公司和合伙企業的公司類型,所有者作為普通董事會的成員,分享利潤、費用和決策權像這樣的企業所有權形式并不能完全使合伙人免于承擔個人金融責任,但它們確實提供了一些標準合伙協議所沒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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