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是一種被認為高度可靠的物證。執法人員不是只有那些可能危及物證使用的人。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律師想合法地獲得物證,必須遵循一些程序如果她希望法庭允許她在辯論中接受這些證據以供考慮,那么她還必須遵循一些程序。
必須小心處理物證,使其不受玷污,這可能會使它在審判中不被接受。在某些情況下,物證不由執法部門處理,監控錄像和原告、被告的文件都可以作為物證,但也要注意的是,這類證據不僅限于刑事訴訟,也可以在國內或民事審判中出示在犯罪現場發現的彈殼被視為物證。物證往往取代其他類型的物證證據,因為它通常不太成問題。例如,證言證據指的是人們在法庭案件的某個方面所說的話。這種證據可能充滿了諸如虛假陳述、錯誤記憶或隱藏議程等問題
執法人員通常最先發現物證然而,這些證據的可靠性會產生截然不同的影響。在某些情況下,這類證據可以用來證實某人所說的話。在另一些情況下,這些證據可以反駁或懷疑所說或聲稱的事情。例如,從犯罪現場提取的指紋可以證明一個人確實去過他聲稱從未去過的地方,同樣,個人在某個活動中的照片也可以證明他在犯罪時不在犯罪現場
物證包括在犯罪現場獲得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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