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要求財產所有人允許公眾進入在美國和大多數其他普通法國家,土地所有權有多種形式。大多數擁有土地的人都有一個簡單的絕對所有權。這是最簡單、最簡單的完全的財產所有權。一個人只要不違反其他法律,只要他不違反其他法律,他就可以用這塊土地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另一方面,地役權是一種更為有限的財產所有權。地役權是一種非占有性權益,意思是如果一個人被授予地役權,他就不擁有該土地,也不能隨意使用它。當地役權被授予時,它將規定這部分土地可用于的特定用途例如,假設史密斯先生擁有一塊房產,該房產位于居民區和公共下水道之間,當地政府可能希望通過史密斯先生的房產鋪設下水道在這種情況下,當地政府可以要求公共地役權來管理污水管道。如果史密斯先生同意,那么州政府就可以起草一份地役權合同或土地契約,規定公眾有權在那片土地上鋪設污水管道。但是,地役權將受到所述目的的限制意味著由于公共地役權,州政府可以在史密斯先生的土地上鋪設下水道,但它也不能在同一塊土地上鋪設電力線,因為電力線并不是地役權授予的權利。一旦公共地役權被授予,它就成為其所依據土地的一部分。例如,史密斯先生想賣掉他的土地,他再也不能出售100%的所有權權益了。他會出售附有公共地役權的土地。通常情況下,個人,包括政府,想要在別人的財產上擁有地役權,都會為地役權買單,盡管有時業主會免費授予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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