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院在約翰國王統治期間制定了有關侵權和合同的法律侵權法和合同法都可以追溯到幾百年前,追溯到中世紀和更早的普通法的根源。有約束力的合同在圣經和古代中國、埃及、希臘和羅馬文本中都有描述。侵權行為也同樣存在在不同的古典文明中,這兩種文明都是在今天英國法庭將法律付諸法律時產生的,大約在13世紀大憲章時期。
合同是由兩個同意方達成的協議侵權行為和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完全不同的。侵權行為在精神上是懲罰性的,而合同通常是在創造性的或其他積極的情況下擬定的。合同可以如何使用的例子包括獲得汽車貸款、結婚,或者收養一個孩子相比之下,當有人在餐館濕滑的樓梯上摔倒、被公共汽車撞到或是欺詐的受害者時,就可以使用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在美國因其在醫療事故案件中的使用而臭名昭著,主要是因為這類賠償沒有限制從本質上講,侵權行為是指一個人為了得到賠償,或者從被認為對造成損害負有責任的一方那里得到補償。合同的目的更廣泛,在雙方想要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的任何時候都可以使用有了法律的支持,對違反或不履行協議的行為規定了各種各樣的處罰。在侵權行為不是雙方同意的觀點中,原告通常必須在法庭上證明被告犯有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有不同程度的過失,從過失到故意。這與合同不同,合同中只有書面規定的具體條款可以作為違約行為的一部分起訴在侵權行為中,具體的損害賠償或賠償通常是通過協商達成的,或者由法院裁定。在違反合同的訴訟中,罰金通常是在實際合同中規定的,雖然也可能需要法官協商或指派,但侵權和合同案件的裁決通常都會隨著疏忽或惡意程度的增加而上升。通常,過失或損害越嚴重,判給的錢就越多
合同可用于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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