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舉行動議聽證會來確定子女的監護權動議聽證通常是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或者,法官可以自行召集。在典型的動議聽證中,每一方的律師都有機會提出事實證據和法律論據,以支持其當事人的立場。
法院可就壓制證據。動議聽證會的范圍通常比審判范圍更為有限。雖然聽證會通常包括口頭證詞的陳述,法官通常被賦予自由裁量權,以限制甚至完全否認證人或訴訟當事人的口頭證詞。在聽證會期間,法官可以就手頭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提出問題在聽取了所有的證詞并權衡了為支持或反對動議而提交的任何書面文件之后,法官通常發布命令。動議聽證在刑事案件和民事訴訟中都有幫助,通常用于在審判開始前解決初步問題,例如刑事案件中的證據隱藏。另外,在案件進行過程中,也可以用來暫時解決問題。例如,在離婚訴訟中,可以舉行動議聽證會,以確定臨時子女監護權和子女撫養安排。在審判結束后,如果一方提出要求,可以批準動議聽證會變更或執行判決的法院。當事人提出申請簡易判決的,可以要求聽證。在簡易判決動議中,請求方通常要求法院在審判前作出決定只在雙方當事人的答辯狀中陳述的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如果案件中的事實沒有爭議,只有法律問題有爭議,法院通常同意批準即決判決動議。另一種類型的聽證,稱為撤銷聽證的動議,當一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當事人沒有陳述可以給予救濟的訴因時,通常會提出請求。
法官可以僅根據書面內容批準或拒絕動議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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