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擔保契約或特別擔保契約,是一種轉讓土地所有權的文件。要理解法定擔保契約,將其與美國常用的兩種契約進行比較是很有用的。有一種契約類型是放棄索賠契約不向承授人提供任何類型的保證。授予人使用放棄申索契據只是轉讓他在該等財產中可能擁有的任何權益。因此,這類契據并不為承授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護,使其免受其他人對土地所有權權益的主張,也不保護受讓人免受土地產權負擔的索賠第二種類型的契約是一般擔保契約,或擔保契約。這種契約向受讓人提供特定的承諾。本契約中通常的保證是,受讓人對土地擁有所有權,除了契約中規定的以外,土地上沒有任何產權負擔,并且其他任何一方都不會對其提出所有權主張這類契約為受讓人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保護它使授予人有義務保護被授予人免受土地上的任何索賠,并使被授予人有權向授予人追償任何損失,還向被授予人提供具體承諾。這些承諾與一般擔保契約中包含的承諾相比是有限的。特殊擔保契約僅保護被授予人不受授予人產生的合法索賠的影響。這意味著授予人對擁有前所有者索賠權的人提出的任何索賠不承擔任何責任財產。舉例來說,授予人使用法定擔保契據將財產轉讓給受讓人,但未在契約中明確指出土地有抵押權。授予人對受讓人承擔責任。但是,授予人,如果第三方對財產提出索賠,只要授予人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引起此類索賠,則對承授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授予人使用了一般擔保契約,他將對受讓人的任何索賠負責。一般擔保契約通常保護承授人免受所有人的索賠,而特殊擔保則契據保護僅因授予人的行為而產生的索賠。美國的某些司法管轄區已經確定,在契約中使用某些條款將導致其成為一般擔保契約。例如,"轉讓"和"保證"等詞語將使本契約作為一般擔保契約運作。然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使用術語"授予"或"特別擔保"將使契約具有法定擔保契約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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