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規定哪個執法部門可以調查犯罪現場法院的主要職能之一是審理案件并作出裁決。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每一個法院都有權審理每一個案件。如果一個法院沒有這種權力,它可以說是缺乏管轄權,在審查法院權力時可以考慮兩種類型的管轄權:屬人管轄權和事由管轄權
管轄權規定了警察所在的地區警官可以巡邏。有些情況下,兩個不同的法院可能有權力。這發生在離婚案件中,男女住在不同的州。這取決于在某些情況下,無論是她居住的州還是他居住的州,都有可能處理此案。標的物管轄權限制了一些法院可以審理的案件類型。例如,破產法院,可能不會審理刑事謀殺案的審判。這些法庭是為特定目的設立的,只能審理與破產有關的事項。大多數刑事案件是在被告與執法部門接觸后才提交法庭的官員。這些官員也受到有限權力的影響。米德爾塞克斯郡的警官無權在查爾斯王子郡執法。在那里犯下的罪行超出了他的權限。同樣,盡管弗吉尼亞州的一名警察有權在弗吉尼亞州的任何地方執行法律,但他沒有在北卡羅來納州執行法律的權力在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作出的任何決定都是不可執行的。由沒有權力的官員執行的案件,即使在適當的法院,也通常是不可執行的。所有當局通常都必須尊重其權力的限度
執法人員負責維護其管轄范圍內的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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