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裁決,則決定是法官的責任,或其他合法任命或選舉產生的官員。仲裁和裁決的實際過程大致相同。通過仲裁聽證進行調解類似于庭審每一方當事人都會在約定的仲裁人面前提出證據和證人,并提出自己的理由。仲裁人權衡證據并得出結論,要么為一方當事人作出決定,要么提出獨特的解決辦法。合同通常包括當事人同意遵守仲裁人決定的條款,通常是這樣一句話"有約束力的仲裁"。裁決通常是一種法律審判,也被稱為基于法庭的訴訟。有爭議的當事人出現在指定或選舉的官員面前,為各自的案件辯護。就像仲裁中的仲裁者一樣,仲裁員權衡證據,作出有利于一方當事人的裁定。仲裁與裁決的區別在于,法律強制裁決的當事人遵守。如果敗訴的一方拒絕或不能履行裁決的授權,他或她可能會被罰款或監禁仲裁和裁決的另一個區別通常涉及達成決議所需的時間。由于仲裁通常不依賴于法定日歷上分配的時間,另一方面,審判過程可能更快,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被指派審理案件的法官所擁有的案件數量。這種時間限制有時會導致裁決耗時數月或數年。在仲裁和裁決之間的選擇往往取決于金錢因素審判是一個法律程序,通常需要支付訴訟費和聘請訴訟律師,法庭費用可能很高,隨著審判的進展而增加仲裁的成本通常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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