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院提交傳票和申訴后,被告有21天的時間提出答復在一些國家,傳票也被稱為索賠表格。一般來說,傳票包括訴訟當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法院的聯系方式,它通常指明被告必須對申訴作出答復的日期。這種答復通常稱為答復,通常需要處理申訴中提出的每一項指控。如果被告未能在傳票上所列的日期之前答復申訴,他或她可能冒著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缺席判決的風險。
傳票和申訴通常必須經過公證通常情況下,訴狀比傳票更詳細,它通常說明一個案件在某個特定法院立案的原因此外,投訴一般包括對事實的簡短陳述,以及對案件所依據的法律理論的描述。例如,投訴可以說明案件是因違約、瀆職或疏忽而提出的。最后,投訴通常包括要求陳述,說明原告尋求救濟的一種類型。通常要求原告在向被告送達傳票和申訴之前簽署傳票和申訴。通常,原告還需要在法庭書記員面前對文件進行公證或核實,在簽署文件時,原告實質上是向法院保證,他或她有合法、善意的理由對被告提起訴訟傳票和申訴必須妥善送達被告,方能生效,通常被稱為送達訴訟文書的事件。不正確地送達訴訟文書可能導致法院無法審理案件。向被告送達傳票和申訴的規則因司法管轄區的不同而不同。如果一個案件有多個被告,每個被告通常都會得到傳票和投訴的副本。一般情況下,送達傳票必須由非訴訟當事人的成年人進行。
如果被告無法出庭領取傳票,他或她必須及時申請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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