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授權個人或組織代表死者的遺產行事遺囑執行人。根據地區法律,遺產價值超過一定數額的遺產,以及不具有生存權的財產,通常需要遺囑認證程序向遺囑認證法院提交遺囑副本和死者死亡證明的人。在檢查遺囑和證明后,如果遺囑執行人已提交所需的保證金,遺囑認證法官將簽發一封遺囑執行人信函。遺囑執行人還可能需要從第三方獲得擔保人,而第三方的擔保人通常由遺產支付司法管轄區不要求擔保,或者可以履行遺囑中規定的放棄擔保
只有在遺囑執行人能夠提交遺囑執行人信的情況下,銀行才會發放與死者遺產相關的資金。親屬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遺囑執行人信函,特別是在遺產價值很小的情況下。在許多司法管轄區,較小的遺產不需要法院訴訟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書記員通常在法官不在場的情況下簽發遺囑。獲得遺囑執行人的信管理遺產財務的關鍵。遺囑執行人的職責之一是以自己的名義開立一個銀行賬戶,并將死者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轉入該賬戶。只有遺囑執行人能夠出示遺囑執行人的信,銀行才會發放資金,遺囑執行人也可以決定更改遺產擁有的其他賬戶或資產的名稱,但由于責任原因,持有這些賬戶或資產的機構或個人在進行更改之前通常需要一份執行人信函行政機關通常需要此類信函,以便發放資金或向執行人發放納稅人識別號。
法官負責簽署和簽發執行人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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