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合伙法,又稱UPA,是一套界定美國商業伙伴關系的法律準則。該法規定了多個個人或公司之間的合伙關系的構成、合伙企業如何存在,誰對合伙人在商業環境中的行為負責。這項法案于1914年制定,幾十年來一直沒有改變,直到1990...
統一合伙法,又稱UPA,是一套界定美國商業伙伴關系的法律準則。該法規定了多個個人或公司之間的合伙關系的構成、合伙企業如何存在,誰對合伙人在商業環境中的行為負責。這項法案于1914年制定,幾十年來一直沒有改變,直到1990年代多次修訂。

在1914年以前,大多數商業伙伴關系沒有得到規范,法律糾紛在沒有在合伙企業之前起草合同的情況下很常見,聲明任何企業的合伙人將平等地分享利潤和財務責任。一個主要的例外情況是在合伙企業成立之前訂立合同,因為無論其中提到什么條款,都將推翻統一法案

統一合伙法是一套定義美國商業伙伴關系的指南。《統一合伙法》也定義了商業伙伴關系的一些其他方面。根據UPA,財產由合伙企業的所有成員平等擁有,除非另有說明該法還包括了決策,規定如果一名合伙人采取了一項行動,如用合伙企業的財產償還債權人或進行仲裁,則其他合伙人不承擔責任,除非他們事先會面并同意該決定聲明所有其他成員都要承擔責任。在1990年代初期,為了更好地為現代商業中的合伙企業服務,《統一伙伴關系法》進行了多次修訂,其結果是修訂后的《統一合伙法》。這項新法案更好地反映了當前的商業世界,主要是因為自最初的法案制定以來,合伙企業的理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統一合伙法》與修改后的《統一合伙法》最大的區別是專門針對合伙人退出協議的問題,但現在合伙人可以脫離集團,這種合伙關系可以繼續存在。修訂還給予合伙人更大的自由,限制其他合伙人的權利,只要這一點在聯盟成立之前就寫在合伙協議中。有些事情是不靈活的,不能包括在其中協議,如對公司記錄的限制,以及拒絕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的權利。

UPA定義了合伙人在商業情況下的行為的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