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通常在重新就業后必須簽訂新的雇傭合同這一術語通常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適用于許多不同的情況。在某些行業,當一個被解雇的人被雇主叫回現役時,就發生了再就業在這種情況下,解雇期的持續時間通常無關緊要,即使雇員被解雇了五年,召回活動仍被視為再就業,而不是新雇員
一個人可以決定申請她以前工作過的公司。更多的情況下,再就業涉及雇用曾經是雇員的個人,但是因為某種原因離開了這個組織原解除雇傭關系的原因可能是雇員辭職,或因公司采取措施終止聘用期限,因員工在工作崗位上的行為而予以辭退,也可能因裁減勞動力而要求取消其工作崗位而被解雇為了確定再就業資格,雇主通常會查看該個人以前的工作記錄,包括該個人最初離職的原因。如果工作記錄表明有一個良好的服務期限,而雇員離職時條件良好,再就業的機會通常很好。如果以前的工作記錄被認為低于平均水平,從而導致雇主終止雇傭關系,再就業的可能性相當小。取決于當地法律和就業政策和程序,再就業的過程很有可能要求雇員審查并簽署新的雇傭合同。重新雇用的雇員也可能被要求為其雇員檔案提交新的身份證明,以及向雇主提供計算預扣稅所需數據的新納稅表格是的。通常還會有一段時間,讓被重新聘用的員工了解自上一次工作以來可能適用的政策或程序的任何變化。一些公司可能會要求該員工與任何新入職員工一起參加入職培訓課程
對于以前被裁員的人來說,再就業可能是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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