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聯邦法院對破產案件具有原始管轄權在國家被再分為州或地區的國家,如美國、墨西哥或巴西,州法院可能對某些問題具有原始管轄權,而聯邦法院對其他問題具有原始管轄權,聯邦法院和州法院都可以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在這種情況下,它們具有所謂的并行或共享管轄權。
作為主要的上訴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在極少數情況下具有原始管轄權州法院系統通常對州法律規定的問題具有原始管轄權。例如交通違法、離婚、州犯罪,而民事訴訟的結果并非被告主張侵犯憲法權利在州法院系統內,法院也有等級制度。專門法院是為審理某些類型的案件而設計的,例如交通法庭、遺囑認證法院或小額索賠法院。如果沒有專門的法庭來審理這類案件,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通常是所有其他案件的第一印象法院。有些法律事務屬于聯邦性質,因此必須提交聯邦法院。例如,在美國,因此,聯邦法院必須對販毒等犯罪案件進行審理。因此,聯邦法院必須對綁架罪提起訴訟,或者運輸槍支,可以在州或聯邦一級起訴。通常,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原始管轄權非常有限,如果有的話。在美國,最高法院對國家、大使或律師作為當事方的案件,以及在極為有限的其他情況下,如憲法異議,擁有原始管轄權。其理念是,上訴法院應是下級法院裁決的復審法院,最高法院是最后的手段。在大陸法系國家,例如瑞典或德國,通常有不止一個"最高法院"。在這些國家,一個最高法院通常對憲法問題擁有專屬管轄權,而其他法院可能對其他類型的案件擁有最終裁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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