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級法院應該受到高等法院制定的司法規則的約束Stare decisis是一個拉丁文術語,可以翻譯為依據判決行事。這是司法判例的基本原則。根據這一規則,如果一個法律問題已經得到答復或解釋,則該裁決應適用于此后涉及同一問題的所有案件。上級法院的裁決可以推翻下級法院已經形成的先例。但是,當由上級法院作出裁決時,這些裁決具有約束力,必須得到該管轄區內所有下級法院的尊重。
高級法院,如美國最高法院,如果一個初級的司法判例已經存在于一個較低層次的法院裁決中,那么即使在一個較低層次的法院中已經存在一個新的判例規則的話法律不是個人一時興起的,而是建立在堅實的、正當的原則基礎上的制度。司法判例使法律體系保持一致。當一個法律體系出現不一致時,通常認為正義受到損害一致性并不是司法先例的唯一優勢。這一制度還提供了一種可預測性的衡量標準。由于過去作出的決定可以在審判前得到審查,因此通常可以預測或有根據地猜測結果只有在涉及的法律問題相同的情況下,一個案件才能被視為另一個案件的先例,例如,一個案件可能認定基于種族和犯罪行為的看法而停止交通是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因此任何由此產生的指控都必須予以駁回在發生這一問題的所有其他案件中,應適用這一結論。要適用司法判例,一般需要所涉案件之間有相似之處。兩個案件的事實不必相同,但必須相同有關聯性。法官有時可能會利用這一漏洞逃避具有約束力的裁決。他們可以通過考慮一個案件的事實與另一個案件中的事實差異足夠大,認為舊案件不相關,因此不具有作為先例的約束力
只有當涉及的法律問題相同時,一個案件才能被視為另一個案件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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