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法是涉及主權國家、跨國公司和非政府組織等實體相互作用的法律體系,簡單地說,國際公法管轄著國家之間的相互作用方式,國內法規定公民在國家內部的行為,國際私法規范不同國家公民之間的互動方式。國際法規范貿易、航...
國際公法是涉及主權國家、跨國公司和非政府組織等實體相互作用的法律體系,簡單地說,國際公法管轄著國家之間的相互作用方式,國內法規定公民在國家內部的行為,國際私法規范不同國家公民之間的互動方式。國際法規范貿易、航運、航空旅行、通訊、戰爭行為、人權和其他議題。這類法律是一個復雜且常有爭議的領域總部設在紐約市的聯合國被設計成可以解決國際沖突的論壇現代國際公法的起源通常可以追溯到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和平時期,這次外交會議結束了三十年的戰爭,確立了主權民族國家的現代理念,雨果·格羅蒂斯(1583-1645)等法律思想家的著作影響了國際法的起源在這一時期,格洛提烏斯主張國家應該受到道德原則的支配,國家共同體應該由國家間的條約和協定來管理以主權國家間條約為基礎的國際公法模式一直主導著國際關系,直到19世紀,國家間的條約被視為保障和平的最安全的方式。然而,隨著歐洲列強爭奪領土和權力的沖突,許多人開始擔心國際體系條約威脅著國家間的和平,而不是維護和平。這種擔憂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達到了頂點。許多觀察家認為,歐洲錯綜復雜的聯盟網絡是這場戰爭的主要原因戰爭中,勝利的國家試圖建立一個多邊框架來確保和平。然而,國際聯盟無法強制遵守國際法,意大利和日本等國無視該組織的規則而不受懲罰,聯合國是為了維護和平和執行新的國際行為公約而成立的,聯合國和其他政府間組織的工作使二戰后的國際執法取得了更大的成功,盡管許多有爭議的問題一直持續到21世紀國際公法中有爭議的領域包括人權和戰爭,以及捕魚權等經濟問題,在執行國際法方面存在一些障礙最重要的問題是國家主權:每個國家都是自己行為的最終權威,因此很難對不自愿同意的國家實施國際標準,執行機制可以包括外交壓力、經濟制裁,違反國際法的罪行由聯合國的司法機構國際法院審判。盡管存在執法問題,國際公法在國際社會。國際協定和公約為各國政府之間的合作提供了基礎,使各國政府能夠處理超出其個人能力范圍的問題。違反國際法公約的國家或集團損害其聲譽,并可能面臨嚴重后果

貿易和航運條例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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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8-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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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