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授予了一些權力大多數州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法院,這意味著法院有廣泛的權力審理和裁決案件。事實上,州法院通常被視為擁有在美國國內比聯邦法院有更大的權力來決定不同類型的案件,這是因為美國憲法規定,憲法中沒有明確列舉的聯邦政府的所有權力都是由州政府保留的。州對所有這些不同類型的案件的管轄權被稱為主體管轄權意味著國家有權審理有關該主體的案件,因此,由于州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法院,國家管轄權存在于各種案件中一個人可以向州法院提起侵權訴訟,這意味著他可以起訴他人過失或故意傷害他。家庭法案件,刑事案件,違約案件,小額索賠案件也可以在州法院提起,只有聯邦政府有專屬管轄權的案件不能提交州法院:由憲法、破產和聯邦稅法引起的案件但是,除了標的物管轄權之外,州法院還必須具有屬人管轄權,這意味著它們必須有權為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作出裁決。為了使國家擁有對標的物的管轄權,被告被起訴或被指控刑事指控時,必須與他給予國家權力的州有充分的聯系。例如,如果被告進入一個州,在其公路上行駛并發生事故,州管轄權的存在是因為被告自愿進入該州,享受公路和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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