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擊和電池充電既需要暴力威脅,也需要人身攻擊。一般來說,當一個人試圖對另一個人造成身體傷害,故意傷害,或在使用致命武器時造成非意外的身體傷害時,就要征收攻擊罪。同樣,當一個人意圖傷害某人,并最終嚴重傷害或甚至使受害者致殘時,他可能會面臨攻擊性指控。如果一個人明知造成生命危險,并且由于這一行為,另一方受到嚴重傷害,也可能會受到攻擊指控。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如果一個人用致命武器威脅執法人員,也會導致嚴重的人身傷害,那么此人可能會面臨攻擊指控。
如果一個人毆打另一個人人身攻擊罪可能會被提起,即使那拳沒留下傷痕在某些情況下,使用攻擊性指控是因為被告傷害了某類人或使用了某些造成傷害的手段。例如,如果一個人對某些類型的政府官員施暴,他可能會面臨攻擊性指控。同樣,在未經他人許可的情況下故意給另一方下藥通常是構成攻擊罪的理由。
襲擊的受害者可能會無限期地遭受心理創傷在許多地方,威脅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被視為攻擊。例如,如果被告打電話給某人,說他要用球棒打電話給接受者,這可能不算襲擊。但是,如果他在受害者面前,他說他要用手里揮舞的球棒打他,這可能算是襲擊罪很容易混淆哪些行為實際上被視為造成人身傷害,不必有任何明顯的證據表明某人受到傷害,就可以提出攻擊指控。通常,疼痛就足以表明他受到了傷害例如,如果一個人對另一方拳打腳踢,但沒有瘀傷或流血,打受害者的人仍可能面臨毆打指控。毆打可被歸類為重罪或輕罪,重罪被認為是更嚴重的。被判犯有重罪襲擊罪的人通常會比被指控犯有輕罪的人受到更嚴厲的判決。同樣,一個有侵略性或出于仇恨的人可能面臨比被激怒的人更長的刑期
在發生口角后,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攻擊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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