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建議對慣犯進行監督釋放在有監督的釋放下,囚犯必須定期向假釋官報告,并遵守各種條件,包括禁止犯罪、持有管制藥物、酗酒和與已定罪的重罪犯交往未經法庭許可,該人員不得離開該地理區域。雇傭是釋放的要求,任何工作或住所的變更必須立即向監管人員報告
被監管釋放的人通常被要求通過隨機的藥物篩選。根據原始藥物的性質,可能會提出額外的要求信念。如果某人因家庭暴力或與毒品或酒精有關的犯罪而服刑,可以強制要求提供專門的咨詢服務。性犯罪者必須遵守性犯罪者登記條例,而且可能會被禁止在一段時間內使用互聯網,也可能包括對與某些人交往的限制。雖然在聯邦一級,有監督的釋放是一項單獨的判決,但大多數州仍然將這種方式作為假釋的一種形式
對于被監管釋放的人來說,酗酒是不能容忍的。在加拿大,監管釋放是為了假釋。加拿大法律要求釋放囚犯在服滿三分之二的刑期后離開監獄,如果他不被認為是對社會的威脅,加拿大懲戒局提供廣泛的監督和限制,旨在幫助前囚犯重返社會,而不恢復導致其被捕和監禁的犯罪行為。釋放條件包括維持有酬工作、宵禁、限制行動,禁止飲酒和限制個人結社。
在服刑期滿后,可能會被監管釋放在英國,監管釋放令(SRO)可以簽發給一到四年刑期的青少年或成年罪犯。如果發布了SRO,通常為期一年,并且取決于良好的行為。會指派一名監管社會工作者,囚犯必須定期報到。他還必須參加所有適用的課程,繼續工作,并遵守任何其他條件。
在某些情況下,監外釋放可能是第二次服刑,服刑期滿后開始。無論管轄權如何,監管釋放的目的是以保護公眾的方式讓罪犯重返社會,減少再犯或重返監獄的機會。在一個有控制的設施里遵守規定比在開放的社會里容易得多,因為有了所有的誘惑和舊的聯想。如果得到適當的遵守,釋放的條件是為成功重返社會做好準備。
咨詢可能是監督釋放的一個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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