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訊之前,嫌疑人必須閱讀米蘭達權利。米蘭達權利是美國最高法院于1966年確定的。這起案件被稱為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涉及22歲的埃內斯托·米蘭達,他于1963年3月因涉嫌綁架和強奸一名18歲的婦女而被捕。在這名婦女指認他的身份后,米蘭達接受了兩個小時的訊問,并最終簽署了承認犯罪的供詞。書面供詞的每一頁都打印了一段文字,表明嫌疑人是充分意識到他的合法權利,并理解他所說的任何話都可能被用來對付他。
米蘭達權利是指被逮捕的人所擁有的權利,如美國人權法案第五和第六修正案所述米蘭達于1963年6月出庭受審,由法庭指定的律師阿爾文·摩爾代理。摩爾反對將供詞用作證據,聲稱米蘭達從未被口頭告知過自己的權利。耶魯·麥克法特法官駁回了這一請求,陪審團裁定米蘭達有罪。他被同時判處兩名被告20至30年的刑期。摩爾立即向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但上訴在1965年被駁回。
如果一個人的憲法權利在審訊過程中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那么在審訊過程中獲得的任何證據都不允許在審判中使用。在亞利桑那州法院審理米蘭達的上訴時,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正在尋求提交給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件涉及一名嫌疑人的代理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就處理該案與摩爾進行了接觸,但他身體欠佳,無法參與其中。約翰·弗林和約翰·弗蘭克同意無償受理此案,1965年6月,他們寫了一份請愿書,聲稱米蘭達第六修正案的權利受到了侵犯1966年2月,該案由美國最高法院審理。弗林辯稱,米蘭達的辯護權不僅受到侵犯,而且他的第五修正案權利也被忽視。亞利桑那州聲稱這不是第五修正案的問題,而是為了澄清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最近關于嫌疑犯獲得律師權的裁決。三個月后,1966年6月13日,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寫了一份裁決書,反映了法院關于米蘭達第五修正案權利受到侵犯的意見。這項裁決規定,任何被拘留的人都必須清楚地知道他或她的米蘭達權利米蘭達因這一罪行被重審,但盡管根據新定義的米蘭達權利,他的供詞不被允許作為證據,但他還是根據其他證據被定罪并服刑11年。1972年,他被假釋,但仍然觸犯了法律。1976年,埃內斯托·米蘭達在一次酒吧斗毆中被殺2000年,美國最高法院重新審議了米蘭達權利的問題,雖然先前的判決得到了支持,首席大法官沃倫·倫奎斯特表示,警方不必閱讀米蘭達權利,除非他們打算就其被捕的罪行質詢嫌疑人。
必須向有人被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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