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因素或犯罪意圖的證據通常是證明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要構成刑事指控,必須有一個物理因素,即犯罪行為,和一個精神因素,即犯罪事實。然而,這種精神因素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有罪或無罪的問題。它可以適用于犯罪意圖;實施另一個導致進一步傷害的犯罪意圖,魯莽;或刑事過失。例如,有人因他人行為而死亡的案件。被告人的心態或犯罪意圖的存在將有助于確定犯罪的嚴重程度,從而使法院能夠裁定死亡或謀殺、過失殺人或可原諒的合法事故罪過在法庭上被用來區分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謀殺案中,公訴人必須證明被告人有惡意預謀,這是謀殺案中最嚴重的犯罪類型。這可能包括殺人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明知可能導致謀殺的重罪的愿望,或者對生命的魯莽。過失殺人,一種比謀殺罪輕的殺人罪,根據精神因素的性質,可以被判定為自愿或非自愿。在故意殺人時,有殺人意圖,但某些因素,如挑釁,使兇手不那么有罪在過失殺人案件中,被告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無意中殺人,這種情況下,精神因素適用于另一種違法行為,但會轉移到殺人罪中,使被告比可原諒的事故更應受責備。可原諒的事故不受懲罰,因為沒有犯罪目的,死亡發生在責任人行使正常謹慎和不違反任何法律的情況下在法庭上對犯罪事實的測試可分為三類:主觀測試、客觀測試或兩者的組合,稱為混合測試。當提交證據證明有罪時,即為主觀測試,如被告的供詞或概述被告有意的愿望的日記犯罪。對有罪心態的客觀測試決定了一個理智的人是否會將被告的行為與傷害或違法行為聯系起來混合測試有助于收集足夠的證據證明有罪或證明疏忽,當沒有主觀證據表明有預謀時,這一點可能很明顯,但客觀測試表明,正常人會預見到犯罪行為。如果一個人由于年齡或精神疾病而沒有正常的推理能力,那么他就是有罪的通常會被認為不存在。雖然精神因素的證據通常需要證明刑事責任,嚴格責任案件不需要證明意圖。嚴格責任案件適用于某些罪行,無論被告人的心態如何,都可以受到懲罰,例如超速行駛。但是,如果得到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會加重對這種犯罪的懲罰
在非自愿過失殺人案中,被告人在車禍中意外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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