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法院審理案件、制定和執行州法律法規的權力源于第十修正案《憲法》第三條只授權設立最高法院,即聯邦法院。第三條規定:"美國的司法權應歸屬于一個最高法院,以及國會不時指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聯邦系統中的其他法院,以及所有州法院,都是通過立法機關的自愿努力建立起來的,這些法院現在發揮著重要作用;第十修正案是人權法案的一部分。州法院在很多方面都有保障,比聯邦法院更廣泛的權力。州法院審理案件、制定和執行州法律法規的權力源于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它的內容是:"憲法沒有授予美國的權力,也沒有被憲法禁止的權力,保留給各州或人民。"這意味著,除非憲法明確授予聯邦政府制定特定法律的權力,當一個州制定了一個規則而不是由一個州來管理的時候,或者,當一個州出現聯邦政府無法裁決的問題時,必須有人做出決定。這是州法院的職責所在。州法院可以執行州立法機關制定的規則。它也可以制定適用于州邊界的規則(以法官制定的判例法的形式)如果案件源于州法律,必須提交州法院。這一規則的存在是因為聯邦政府的權力有限。當來自兩個不同州的個人因州法律而產生的法律糾紛涉及超過10000美元(USD)時,例外情況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多樣性管轄權,允許聯邦法院審理和裁決這件事,盡管它是由州法律規定的。在其他情況下,如果規則是由州政府制定的,州法院必須是解釋和執行它的機構。
州法院擁有廣泛的權力,但僅限于特定州的邊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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