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總是涉及設立信托的授予人、管理信托的受托人以及最終獲得信托利益的受益人信托總是涉及設立信托的授予人、管理信托的受托人和最終獲得信托利益的受益人,受益人是唯一對信托有實際利益的一方可以是當前或未來的衡平法權益,也可以是未來的或有權益。衡平法權益被視為既得利益,這意味著受益人擁有不能從他手中奪走的東西,即使他可能還沒有機會獲得這些東西。受益人可以用既有財產權益借款或有權益是預期的,并取決于其他事件,以確定受益人是否有權獲得信托下的任何東西。如果信托中的或有權益是投機性的,并且可以取消,它不被授予或視為財產權益一種依賴于將來毫無疑問將發生的事件的利益,被認為是有偶然性的,但本身不是偶然性的。例如,固定信托的受益人的姓名和比例信托文件中明確規定了每個受益人將收到的信托資產的比例。該分配計劃是信托條件的一部分,不可更改。每個受益人持有的信托權益被視為既得財產權益,因為每個受益人都會收到自己的份額,即使是在未來的某一天,全權委托信托指定符合條件的受益人,但由受托人來決定誰實際收到信托資金以及比例。因為全權委托信托的受益人可能或者根本得不到任何東西,他們的信托權益是或有的,而不是既得的。他們在信托中沒有財產權益,直到受托人實際分配資金給他們。有順序受益人的信托有既有既有利益又有或有利益的信托利益。例如,如果一個授予人將一所房子托管給他妻子,讓他妻子在她死后將房子從信托中分給孩子們,作為終身承租人,妻子擁有既得信托權益,而子女在剩余財產中享有既得利益,這是一種意外情況由于孩子是確定的受益人,即使他們必須等待當前的利息到期,他們也一定會在某個時候得到財產,他們的信托利益是確定的,并被視為既得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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