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必須符合法院的標準,才能在審判期間被視為可接受的證據可以有多種形式。在所有的案件中,當證據與案件有關時,它被認為是可接受的,并且可以用來支持或反駁與案件有關的事實,例如謀殺案在審判過程中,兇器的身份與本案相關且重要,但嫌疑人的租賃協議到期的歷史可能不被視為可接受的,因為這與謀殺案無關
犯罪實驗室分析員檢查犯罪現場的物證。如果證據是由證人出示的,可采納的證據包括專家證人就有關情況進行討論并提供在實地被接受和確定的資料的證據例如,法醫人類學家可以作證,檢查一組人類遺骸,討論他或她在這個過程中發現的事實,并出示他或她的證明來支持所提供的事實,聲稱使用法醫人類學領域中被認為可疑的方法收集事實的人將無法作證,也可以從目擊犯罪或參與調查的證人那里收集證據,例如在犯罪現場作出反應的警官的證詞,處理證據的法醫技術人員,或目睹犯罪發生的旁觀者。
可接受的證據可以來自犯罪現場的人當物證與案件有關,并且可以建立一個明確的監管鏈,由人證明證據是真實的,并且已經受到保護以確保完整性得到保留,則認為物證是可接受的非法手段不是可采證據,這在法律案件中會成為一個大問題;可能會出現證據非常相關和重要的情況,但由于處理不當而無法在法庭上討論
證詞可以是可接受證據的一種形式法官在評估證據以確定證據是否可采納時,也可考慮"不正當偏見"的問題。如果證據的提出會造成不合理的偏見,則提出證據的人可能有義務撤回或調整證據。例如,在暴力犯罪中,出于對不正當偏見的擔憂,可能不允許對現場進行圖形描述或圖像。
被確認為犯罪者用于犯罪的武器可作為證據對于調查犯罪的人來說,對可采證據的關注是非常重要的,他們希望確保他們處理的證據被仔細地記錄在案,并加以保護,以便在法庭上使用尤其是當他們懷疑自己可能在創造一個先例時,要特別小心。例如,當DNA證據首次在法庭上使用時,它會伴隨著充足的專家證詞、細致的文件以及對收集和分析DNA樣本所用技術的清晰討論,證明證據是可接受的,并為將來在法律案件中使用DNA作為可接受證據打下基礎。
法醫DNA分析有時被用作刑事案件中的可接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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