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意義上講,律師是經過法律培訓并獲準從事法律實踐的人從法律意義上講,律師是經過法律培訓并獲得法律執業資格的人,法律職業分為兩類:律師和大律師。律師在法庭外處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準備法律辯論等。他們有時也被允許在下級法院執業。另一方面,律師積極參與法庭活動,在美國,總檢察長代表政府在最高法院進行訴訟在分工明確的國家,律師可以直接招攬客戶,但大律師不可以。這意味著律師與大律師合作,如果案件明顯要上法庭,就把案件交給大律師處理。聘請法律顧問的人通常會聘請一名律師,根據律師的判斷,如果需要一名大律師。世界上一些地區認為,分而治之的體制行不通,于是將兩種職業精簡為一種職業,這就解釋了為什么人們會把一個法律專業人士稱為"律師和大律師"。在其他領域,法律體系從來就不存在,被稱為律師或律師的法律專業人士既可以在法庭上執業,也可以在法庭外執業實行統一法律制度的國家,人民可以在法庭內外工作,可以保留地區政府首席法律官的"律師"一詞,美國有一名代表政府在最高法院進行辯論的總檢察長。其他地方和地區政府也可以保留一名首席法律官,他被稱為律師。地區律師也可以被稱為州或鎮的律師、檢察官或地區檢察官一般來說,討論中的律師類型通常從上下文來看是顯而易見的然而,生活在不熟悉法律制度的國家的人們可能需要小心使用這個詞,以確保其含義被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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