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經常試圖以不與其他法律沖突的方式來解釋成文法當被要求解釋一項法規時,法官會考慮立法的目的和歷史。在大多數司法制度中,通過立法的過程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從頭到尾都會有書面記錄,包括對立法的辯論。法官可以利用從法規歷史中獲得的信息來幫助確定立法的目的,并將其應用于解釋任何含糊不清的術語法官在解釋一個法令時,首先會將一般和公認的含義歸于規約內的詞語法官通常也會試圖以一種不與其他法律沖突或侵犯另一機關管轄權的方式來解釋成文法。當然,在某些情況下,沒有辦法以符合現行法律或不侵犯另一機關管轄權的方式來解釋法規法官在解釋成文法時,也可以依據古代的解釋法典。有三種基本的解釋法典:恭敬法、文本法和實體法。每一種法中都有若干"典"或一般規則,指導法官如何解釋一項法律的法律。例如,一個文本準則認為,當一項法令中特別提到一個項目清單時,清單上沒有的任何東西都不包括在內,除非清單前面加上限定詞,例如"例如"。另一個例子是尊重范疇內的避免法,這就要求在一項法規可能以多種方式解釋時,選擇不產生憲法問題的解釋。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