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條款是指已被合同各方接受的項目合同是兩個或多個當事人為了產生法律義務而達成的相互協議。當事人可以是人、公司或其他法律認可的實體,并且必須有一個或多個當事人承諾采取某種行動來換取某些行為利益或對價的類型。為了合法,每份合同都必須包含定義雙方義務的條款。如果這些條款經雙方同意并被所有相關方接受,則它們被視為明示條款
有關汽車性能的陳述只有在包含在購買合同中時才成為可強制執行的明示條款商業領域是書面的,因此,雙方的義務被仔細地闡明并成為明確的條款。盡管有時,合同本質上是口頭的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口頭同意他們的相互義務,并且,就像書面合同一樣,這些義務被視為明示條款。當合同當事人對明示條款的含義或存在不一致意見時,就會出現問題。即使是書面合同,如果一個或多個條款模棱兩可,并且被合理地解釋為不同的意思,一場訴訟可能導致當事人要求法院裁定其真正的意圖。以口頭明示條款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僅可能對條款的含義有異議,而且還可能對其是否是合同的一部分產生分歧。在這兩種情況下,其他書面材料和證人證言通常是為了幫助澄清當事人所說的話和意圖。通常,明示與陳述混淆,但實際上它們是兩種不同的東西不管是口頭陳述還是書面陳述,最終都不會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有人拜訪汽車經銷商,銷售人員說某輛車一年能為客戶節省一定數量的汽油,除非該聲明承諾作為購車合同的一部分,否則這不是一個明確的條款,而僅僅是一個旨在說服客戶購買汽車的陳述一個明確的條款要在法庭上強制執行,它也必須是合理的如果一方做出了一個不切實際的承諾,并將其包含在合同中,即使各方就其含義和內容達成一致,但如果不合理,很可能也不會得到執行。舉個夸張的例子,如果兩個人一次性支付數百萬美元,一方同意建造一臺時光機器,盡管雙方對各自的義務有了相互的理解和協議,但明示條款是不現實的,不太可能得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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