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他人的書面誹謗性陳述可被視為誹謗。法律承認誹謗案件中有四種類型的誹謗第一類是說某人患有疾病,這一類通常僅限于性傳播疾病;第二類是一個人犯了道德敗壞罪,這意味著罪行特別卑鄙或卑鄙,例如強奸或亂倫。在這些類別下起訴的人不需要證明特殊損害。
印刷有關個人或公司的負面報道就是誹謗的一個例子第三類誹謗是一個人不貞潔的聲明,這意味著他或她不是處女或禁止性交。這在歷史上最常被用于指女性。根據這一類別起訴的人也不需要證明損害。最后一類是對一個人的業務或職業聲譽產生負面影響的陳述。例如,一個會計師可以對一個人提起誹謗訴訟,控告他在實踐中不誠實或缺乏履行工作技能的口頭陳述。在這種情況下,誹謗性陳述必須與當事人的工作直接相關。大多數司法管轄區認為誹謗本身就是誹謗。這通常意味著一個人只需要證明被告在原告和被告以某種方式發表誹謗案件中的普通原告不需要證明損害賠償,因為法律假定損害。如果原告是公眾人物或涉及公共利益,那么原告可能需要證明額外的要素,包括陳述的虛假性和被告的過錯。一些司法管轄區要求誹謗案件的原告證明特殊損害,如果誹謗不是明顯的誹謗個人的職業聲譽本身就可以被視為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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