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專屬管轄權的原告必須向其所在州的適當破產或稅務法院提起訴訟許多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法院。這意味著法院可以審理各種不同的案件。例如,州法院可以審理不動產、人身傷害、違約或違反勞動法等問題某些問題也是同時具有管轄權的問題。例如,如果某人是違反聯邦就業法的受害者,該個人可以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因為該案件是由聯邦法律引起的。如果受害者選擇這樣做,他也可以將案件提交州法院——盡管如果他這樣做了,被告也可以選擇將案件保留在州法院,或者請求將案件移送聯邦法院,這樣他就可以根據聯邦法律,由聯邦一級的法院解釋他的權利。當同時管轄權存在時,這種選擇法院通常被稱為"法院購物",因為任何一方都可以選擇他認為對自己的情況最有利的法院為了避免選擇法院,并認識到某些問題只能由一個法院系統來裁決,以避免在多個法院審理案件時對某些法律可能產生無結果的解釋,某些案件只能在一個法院審理,只有聯邦法院才能審理由美國憲法引起的案件,因為如果兩個不同的州就憲法權利的含義得出不同的結論,就會有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有權審理案件的法院據說擁有專屬管轄權同樣地,當聯邦稅收制度建立和聯邦破產法建立時,這些法規分別在聯邦稅務法院和聯邦破產法院設立了專屬管轄權。破產法和稅法可能很復雜,而且是非常專業的法律領域,因此它們應由在這一領域有豐富經驗的法官來處理。有了專屬管轄權,原告必須在如果他想就稅務或破產提起訴訟,他所在州的適當的破產或稅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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