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評論家認為檢察官可以濫用權力大陪審團制度。大陪審團通常從與審判陪審團相似的公民群體中選出,也被稱為小陪審團,盡管大陪審團通常由更多的成員組成,并且通常比審判陪審團的時間更長。大陪審團的調查通常包括檢察官提出證據和詢問證人,以使大陪審團確信應該發出起訴大陪審團也可以向證人提問。大陪審團程序的特點之一是保密;在詢問證人時,被調查者及其律師一般不在場。這是為了確保證人可以自由地提供誠實和公開的證詞,不用害怕報復
1215年英國國王約翰被迫簽署的《大憲章》特別提到了大陪審團。一旦所有證據都已提交,所有證人都接受了訊問,調查進入審議過程。在審議過程中,除大陪審團成員外,任何人都不得出席。一旦審議結束,陪審團成員投票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起訴。在大多數利用大陪審團的法院系統中制度,成員的決定不必一致,大陪審團起源于封建英格蘭,最早的大陪審團是由騎士組成的,騎士們被召來調查他們的罪行社區。大陪審團在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中特別提到。隨著時間的推移,大陪審團調查的概念從試圖確定誰可能犯下了罪,大陪審團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指控某人犯罪。因此,大陪審團被視為一種保護被告的權利,使其免受過分熱心的檢察官的無端起訴大陪審團的調查起源于英國,現在只在美國使用大陪審團的使用在美國憲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在所有因聯邦或國家犯罪而接受調查的案件中都需要使用大陪審團。盡管聯邦層面需要大陪審團的調查,在美國,只有大約一半的州使用大陪審團。
在美國,個人可以在大陪審團或小陪審團中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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