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傳票中使用杜塞斯·特庫姆當有人收到傳票時,文件必須明確說明需要提交法庭的材料類型。案件當事人不得使用傳喚令特庫姆"去釣魚"取證。文件必須發給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她持有文件或其他材料的人在本案中很重要。
可以向據信擁有與案件相關材料的人發出傳票特權適用于某些收到傳票的人。例如,根據律師-委托人特權,律師可以扣留一些文件,包括用于準備案件的材料同樣,醫患特權在這種情況下生效,某些其他通信也可能受到保護。如果有人認為移交材料會侵犯特權,傳票的目標可以咨詢律師尋求建議傳票還可以用來從被傳喚出庭作證的人那里獲得證據材料。目標被要求攜帶材料到證詞中進行檢查。并非所有以這種方式收集的證據都將用于法庭,但它有助于建立一個案件,并可能提供與法庭上用于辯護或起訴案件的論點高度相關的信息。應該指出的是,發現規則適用于根據傳票取得的材料在一些地區,法院努力將拉丁語從法律術語中刪除,使用簡單的語言使不熟悉拉丁語的人清楚地了解法律活動的性質。然而,在法律術語中廣泛使用的拉丁語不太可能在英語等語言中完全消失,尤其是考慮到英語中已經有這么多的拉丁語單詞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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