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原告或被告有兩個可能的法院來審理一個法律案件時,便發生了法院購物如果有共同管轄權,法院購物是可能發生的。管轄權是指法院有權審理某一案件。法院必須同時具有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才能主持某一案件并作出裁決。標的物管轄權是指法院對爭議所涉及的主體具有一定的法律上的利益管轄權是指法院所在的州或聯邦地區已經為原告和被告提供了足夠的利益,使法院能夠公正地決定他們的遭遇有時,不止一家法院同時擁有標的物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佛羅里達州和紐約州都有業務,那么佛羅里達州和紐約州都將對其擁有屬人管轄權。如果原告想起訴該公司,原告可以在佛羅里達州法院或在紐約法院因此,當兩個不同的州法院有權審理一個案件時,就可以選擇法院。當一個州和一個聯邦法院都有權審理一個案件時,也可以選擇法院。聯邦法院通常有更多的限制司法管轄權,這意味著他們不能像擁有一般管轄權的州法院那樣審理案件。只有當案件是由聯邦法律引起的,或者案件涉及的兩個人來自不同的州,并且案件金額約為10000美元(USD)或更多時,聯邦法院才能審理案件。有時,聯邦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比如聯邦破產案——但其他時候,如果原告選擇向州法院提起訴訟,州法院可以適用聯邦法律。提起訴訟的原告可以考慮他認為哪個法院對他最有利,并可以在那里提起訴訟。例如,如果原告就涉及州法律和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聯邦法律)的雇傭糾紛提起訴訟,原告可能會在州法院或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被告不想在州法院,則可以動議將案件移送聯邦法院,因此他也可以這樣做選擇論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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