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種更具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法商業糾紛而不是訴訟。仲裁庭的舉行方式可以由仲裁庭的具體規則來決定。許多合同都規定仲裁庭在哪些可仲裁爭議將被審理。例如,在美國,許多商業合同都有一項規定,爭議將在美國仲裁協會(AAA)的規則之前進行仲裁。AAA制定了仲裁聽證的規則,一般來說,允許每一方作開場白,提供文件作為證據,并提供證人,其證詞對其案件至關重要
仲裁聽證會是一個替代性的爭議解決論壇,當事人向仲裁員陳述各自的案件。由于仲裁比在民事法院系統中提起訴訟提供了更快的解決爭端的方式,民事訴訟中普遍存在的拖延戰術和大量的程序性動議,在聽證過程中一般不受仲裁員的約束。仲裁員不受正式證據規則的約束。一般來說,提交的證據必須是實質性的,并且與問題相關,或者可以排除在外與在陪審團面前進行民事審判的傳統程序相比,仲裁聽證的進行通常不那么正式,仲裁聽證通常是在一方當事人和仲裁人參加的會議桌上進行的,這種聽證會也不同于民事審判,因為仲裁員在證人證言和任何盤問結束時,為了更好地理解爭議,向證人提問的情況并不少見,因此可以作出公正的裁決在民事審判中,法官很少以這種方式進行干預。審理爭議的仲裁員人數可能會有所不同,這取決于進行爭議的法庭的規則,或當事人事先達成的協議對于許多簡單的案件,一個仲裁員就足以決定這件事。更復雜的是,商業糾紛可能需要由三名或三名以上的仲裁員參加仲裁聽證會。
在仲裁聽證會上傳喚證人并引入證據,以解決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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