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有義務尊重病人的意愿。許多病人不顧醫囑離開醫院醫生首先要考慮病人的愿望。雖然病人在沒有得到適當的護理的情況下離開醫院可能是不明智的,但醫生有義務尊重病人個人的意愿。醫務人員可能試圖說服病人放棄她的決定,但最終還是要做出選擇最終是病人,這個過程可以很快地進行。
一個沒有醫生就從精神病院出院的病人;這樣做可能違背了醫生的建議,但情況并非總是如此被精神衛生機構收治的患者屬于AMA法的另一套規則。自愿入院的患者確實有權違背醫生的意愿離開該機構,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患者必須在離開前24小時發出通知。此通知適用于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原因,一個原因是通知會給病人時間,讓他們意識到有必要留在醫院;另一個原因是醫生如果認為病人對自己或他人有風險,就要填寫承諾書
醫生必須披露患者是否存在對自己或他人的風險。當醫生要求患者住院并繼續治療時,他們不僅僅是為病人著想,同時也要保護自己免受潛在的法律訴訟。如果病人違背醫生的意愿離開,病情加重或死亡,醫生可能會面臨醫療事故訴訟。這就是AMA文書保護醫生和醫療機構的地方一份典型的AMA表格將包括病人可能承擔的風險、他或她正在做的事情的影響,以及以后繼續醫療護理的步驟。該表格由病人和證人簽字。它還包括釋放,醫生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及病人如何離開房間:由他或她自己,與家人,或與執法人員
拒絕接受建議的手術的患者可能會違反醫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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