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人和費用合同應經過公證經紀人的費用應始終包含在中間人費用合同中,費用通常以銷售價格的百分比表示。經紀人和代理人稱中間人費用為介紹費。很多時候,經紀人甚至要求支付銷售價格的1%作為費用,但最終結果取決于與賣方的談判結果如果中間人期望有任何形式的法律義務收取款項,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中間人費用合同不應只說明約定的費用金額百分比,但應指明代理人或經紀人何時能獲得費用,例如在特定日期或程序之后例如,如果一個經紀人把一個潛在的買家介紹給賣家的公司,然后這個潛在買家就變成了真正的買家,那么合同應該說明該交易是為中間人或推薦費提供擔保的,尤其是沒有一份合同,臨時"尋找者"可能根本不收取任何費用,取決于所涉及的個人和商業關系。賣方所承擔的義務通常決定是否會支付非合同的中間人費用。介紹的價值是協商中間人費用時的一個考慮因素。"中間人"建議賣方應致電某個潛在的買受人則不是通常被認為是值得收費的。中間人的收費合同應由律師起草,并經過公證,無論"中間人"是朋友還是家人。從一開始就要討論尋找人費用的前景,而不是假設會有一個,合同不僅應該規定何時支付費用,還要規定如何支付費用,例如支票支付,或者直接存入中間人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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